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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銷員考試進出口合同的履行及具體操作程序9

發表時間:2011/11/17 13:35:0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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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員考試進出口合同的履行及具體操作程序

詢盤

詢盤是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不是每筆交易必經的程序,

詢盤的內容可以涉及某種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和裝運等成交條件,也可以索取樣品,其中多數是詢問成交價格,因此,在實際業務中,也有人把詢盤稱作詢價,如果發出詢盤的一方,只是想探詢價格,并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則對方根據詢價要求所開出的估價單,只是參考價格,它并不是正式的報價,因而也不具備發盤的要件。

在國際業務中,發出詢盤的目的,除了探詢價格或有關交易條件外,有時還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后及時作出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這種詢盤實際上屬于邀請發盤。

發盤

發盤的念義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發盤雙稱發價或報價,在法律上稱為要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凡向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內容十分的確定并且表達的發盤人有在其發盤的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發盤既可賣方提出也可買方提出,因此發盤和雙方之分。后者習慣上稱為遞盤

根據上述的解釋,構成一個項發盤,必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發盤應向一個或一人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指向有名有姓公司或個 人提出。提出此項要求的目的在于把發盤同普通的商業廣告公眾散發的商品價目單等行為區別開來對發盤問題,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此問題持折衷的態度。該公約規定規定;“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議、僅應視為邀請提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據此項規定,商業廣告本向并不是一項發盤,通常只能視為邀請對方提出發盤。但是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發盤的條件,則此廣告也可作為一項發盤。

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的確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的確定,所謂十分確定,即指在提出計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下列3個基本的要素:

應標明貨物的明稱;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的方法;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

凡包含上述三項基本的因素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如該發盤被對方接受,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關于構成一項發盤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的問題,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國家的法律要求將合同的主要的條件,如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與地點以及支付的辦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確、肯定的規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的條件,以便受盤人一旦接受即可簽訂一項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合同?!豆s》關于發盤內容上的上述規定,只是對構成發盤起碼要求。在實際業務中,如發盤的交易條件太少或過于簡單,會給合同的的履行帶來困難,甚至容易引起爭議。因此,我們在對外發盤時,最好將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地點和支付辦法等主要交易條件一一列明。

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力的意思。

發盤是訂立合同的建議,這個意思應當體現在發盤之中,如發盤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條件建議又方進行磋商,而根本沒有受其建議約束的意思,則此項建議就不能被認為一項發盤。例如,發盤人在其提出的訂約建議中加注諸如,“僅供參考”“須以發盤人的最后確認為準”或其它保留條件,這樣訂約的建議不就是發盤。

發盤的有效期

在通常的情況下,發盤都具體的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時間限制,超過發盤規定時限,發盤人即不受約束,。當盤未具體列明有效期時,受盤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才能有效何謂“合理時間”則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采用口頭發盤時,除發盤人發盤時另有聲明外,受盤人只能當場表示接受為有效,采和函電式成交時,發盤一般都明確的有效期,其規定方法有下列必種:

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例如發盤有效期為5天,或發盤限5天內復采取此類規定方法關于期限的計算,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這個期限應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由發盤人送達受盤人時起算。如果由于時限的最后一天在發盤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地是正式的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此外當發盤規定有效期時,還應考慮交易雙方營業地點不同產生時差問題。

發盤生效的時間和發盤的撤回與撤銷

(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約定》規定,發盤送達受盤人時生效。明確發盤時生效時間,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的意義。這主要表現在在下列兩方面;

(2)關系到受盤人能否表示接受。一項發盤只要送達受盤人時。即發盤生效之后,受盤人才能表示接受;

(3)關系到發盤人何時可以撤回發盤或修改其內容。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只要在發盤生效之前,發盤人仍可隨時撤回或修改基內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內容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收到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如發盤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發盤的問題,而是撤銷發盤的問題,發肋的撤回與撤銷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將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后者是指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生效之后,將發肋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發盤的撤回

發盤生效后,發盤人是否可以撤回發盤或變更其內容,在這個問題上英美法與大陸兩在法系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英美法認為,發盤原則上對發盤人沒有約束力,發盤人在受盤人對發盤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撤回發盤或更其內容。而大陸法則認為,發肋對發盤人有約束力,如德國民法規定,除非發盤人在發盤中訂明發盤人不受發盤的約束,否則,發盤人就要受到發盤的約束。

根據《聯俁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發盤,包括注明不可撤銷的發盤。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發盤人發現內容有誤或其它原因,想改變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訊方法,將受盤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趕在受盤人收到該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則發盤即可撤回。

發盤的撤銷

關于發盤能否撤銷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存在嚴懲的分歧。英美法認為,在受盤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發盤在規定了有效期,發盤人也可以隨時予以撤銷,這顯然對發盤人片面有利。大陸法國家以此問題的看法,相反,認為發盤人原則上應受發盤的約束,不得隨意將其發肋撤銷。

為了調和上述兩大法系在發肋可否撤銷問題上的分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取了折衷的辦法。該《公約》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肋已經生效,便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肋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肋撤銷,如一旦受肋人發出接受通知,則發盤人就我權撤銷發盤。

此外《公約》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發肋都可撤銷,下列兩種情況下的發肋,一旦生效,則不得撤銷:

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肋人有理由信賴該發肋是不可撤銷的,并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采取了行動。

發盤效力的終止

任何一項發盤,其效力幸免可在一定條件下終止,關于發盤效力終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幾個方面:

在發盤規定的有效 期內未被接受,或雖未規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時間內未被接受,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肋被發盤人依法撤回或撤銷。

被受肋人拒絕或還肋之后,即拒經或還盤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盤人發盤之后,發生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所在國政府對發盤中的商品或所需餐匯發布禁令等,在此情況下,按出現不可抗力可免除責任的一般原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盤人或受盤人在發盤被接受前霄失行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則該發盤的效力也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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