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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資料指導8

發表時間:2013/2/22 10:40:1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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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行政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各類有7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根據這一規定,結合統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我國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警告(屬申誡罰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法律規范行為的譴責和警示,其目的是通過對違法行為人一種精神上的懲戒,以申明其有違法行為,并使其以后不再違法,否則就要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對行為人違反《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和《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的行為,統計執法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警告。此外,對行為人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等的行為,也可以由統計執法機關依法給予警告。

(二)罰款

罰款(屬財產罰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強迫違法行為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依法損害或者剝奪行為人某些財產權的一種處罰。罰款就是依法對行為人財產權的剝奪,不管行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只要違反了法律、法規、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罰款。

罰款適用的統計違法主體與警告基本一致。從可適用的違法行為種類看,除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以外,適用警告的五類統計違法行為均可給予罰款處罰。此外,罰款還可適用于違反《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行為。

統計法關于罰款額度的規定,分兩種情況:一是在立法中規定具體的數額。如《統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具有該條所列資料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不在立法中規定具體數額,而規定一個倍數,以違法所得為基準,確定罰款額度。如,《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于未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涉外調查等五類違法行為,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其調查活動屬于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在具體的罰款額度上,統計法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罰款數額。如違反《統計法》第四十一條所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該條規定,具有同樣違法行為的個體工商戶,則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屬財產罰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行為人通過違法行為獲取的財產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違法手段獲取的財產。對違法所得的沒收,本質上是一種追繳,而不是違法行為人因實施違法行為所付出的代價。

沒收違法所得主要適用于以下情況:未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涉外調查;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進行涉外調查;偽造、冒用、轉讓涉外調查許可證、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使用已超過有效期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從事涉外調查;超出許可范圍從事涉外調查(《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已批準的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泄露調查對象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進行涉外調查;未建立涉外調查業務檔案;拒絕接受管理機關檢查;在接受管理機關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和有關材料、提供虛假情況和材料;

統計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本機關違法的工作人員,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統計行政處分,是指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領導或者責任人員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任免機關。統計行政處分是統計法律責任中一種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個統計法律責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統計法》、《統計執法檢查規定》、《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可以適用行政處分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做出了規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對統計行政處分的適用主體、違法行為各類、具體的處分措施及處分案件的查處機制等均做出了專門規定。

一、統計行政處分的適用對象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二條規定了統計行政處分的適用對象: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一是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三是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四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此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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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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