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一、統計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
統計機構是指從事統計調查、統計數據加工整理、統計分析預測、統計信息咨詢和統計協調管理等活動的組織。我國的統計機構分為兩種: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和部門統計機構。
1.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獨立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統計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2.部門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部門統計任務的需要而專門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并受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統計機構的職責
1.國家統計局的職責
一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和計劃,制定統計工作規章,制訂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和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二是健全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制定或者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國家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三是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組織、協調全國社會經濟抽樣調查。
二、統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統計人員的職責及基本要求
一是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二是統計人員應當實事求是,恪守職責道德。三是統計人員應當對其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四是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統計調查對象在統計人員未出示工作證件的情況下有權拒絕調查。五是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六是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2,統計人員的職權
一是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二是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并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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