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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行政復議和訴訟制度
統計行政復議
1.統計行政復議的基本含義
統計行政復議,是指統計執法機關在行使統計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與管理相對
人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統計執法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的活動。
統計行政復議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統計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活動。
(2)統計行政復議是上級統計行政機關對下級統計行政機關進行層級監督的活動。
(3)統計行政復議以引起行政爭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4)統計行政復議由不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申請而啟動。
(5)統計行政復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統計行政復議的范圍和管轄
(1)統計行政復議的范圍
統計行政復議范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統計行政復議的事項的范圍。
根據我國統計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能夠引起統計行政復議的范圍有如下具體統計行政行為:
一是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二是行政不作為。
三是被認為行政侵權、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
(2)統計行政復議的管轄
統計行政復議管轄,從形式上看,是指復議機關受理統計行政復議案件的權限分工。統計行政復議管轄權的確定主要有4種情況:
①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統計行政復議的,其復議管轄權的確定由申請人選擇。申請人既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請復議。
②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其復議管轄權屬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一般為本級人民政府。
③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管轄根據《統計法》第46條規定執行。
④對國家統計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
3.統計行政復議的程序
統計行政復議程序包括以下幾個環節: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執行。
(1)申請
(2)受理
(3)審查統計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審查范圍上,而應以全面審查為原則。
(4)決定主要有:①維持決定;②履行決定;③撤銷、變更和確認違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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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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