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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審計法
第一節 審計法概述
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
(一)審計概述
審計----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或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
審計實質是由專業性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根據審計的主體和性質的不同,審計可以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類。
(二)審計法的概念
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狹義的審計法僅指調整國家審計關系的法;
廣義的審計法是指調整包括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在內的各種審計關系的法。
本章中除有特別指明的以外,論述的是狹義的審計法。
審計法的淵源包括:
1.《憲法》中關于國家審計的規定,我國l982年《憲法》規定了國家審計監督制度;
2.法律,主要指《審計法》;
3.行政法規,指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或者由國務院批準有關部門發布的關于國家審計的規范性文件;
4.部門規章,指國務院審計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的關于審計的規范性文件;
5.地方審計法規,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審計法規。
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該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審計法律。
l997年10月,國務院發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對審計法的實施作出了具體規定。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對審計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修訂的審計法,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定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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