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輔導之稅法,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二)稅款征收
1.稅款征收的主要內容
(1)稅務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2)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若納稅人拒絕,則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對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付給代扣、代收手續費。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www.Examw.com)
(4)納稅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并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做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示例】
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該滯納金的比例是滯納稅款的( )。
A.萬分之一 B.萬分之五 C.千分之一 D.千分之二
【答案】B【解析】依據為稅收征管法第32條。
2.寬爾心保險公司2004年2月的營業額為300萬元。直到4月15日才完稅。根據有關規定,該公司應繳納營業稅和滯納金合計為( )。
A.1005元 B.1350 元 C.1050元 D.151125元
【答案】D 【解析】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納稅期限內一個季度。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故該公司滯納日為15日,故應繳納營業稅和滯納金=300×5%+300×5%×15×0.5‰=15.1125(萬元)=151125(元)。
3.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等原因,納稅人不能按期申報,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最長不得超過( )。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答案】C【解析】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2.稅款征收方式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法的規定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對不同納稅人分別采取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核定應納稅額等方式征收稅款。
【示例】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方式有( )。
A.查賬征收 B.查驗征收
C.查定征收 D.定期定額征收
【答案】ABCD【解析】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方式有多種,選項A、B、C、D所列都屬于其主要的方式。
3.稅款征收保障措施/重要
(1)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強制執行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上述強制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3)稅收優先制度。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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