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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增值稅
一、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應稅勞務各個環節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1.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除此之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一般納稅人
(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失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3.按照有關規定,下列特殊項目也屬于征收增值稅的范圍:
①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并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②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③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④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均應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包括調撥在內)集郵商品,征收營業稅。
關注:
(1)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
(2)兼營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稅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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