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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輔導講義7

發表時間:2014/5/19 11:16:0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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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廣大考生復習備考2014年審計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2014年法律知識輔導講義,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備考有所幫助

第六章 公司法

[大綱要求]

1、公司法概述。掌握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涵義、特征和區別;掌握公司設立、注冊資本、股東出資、財務會計和股東的權利義務;掌握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初級—熟悉)

2、有限責任公司。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熟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3、股份有限公司。掌握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熟悉股份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熟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了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5、公司債券。掌握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和程序;熟悉公司債券的轉讓

6、公司合并、分立、減資、增資、解散和清算。熟悉公司的減資和增資;了解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主要考點內容]

初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區別;公司設立、注冊資本、股東出資;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一人有限公司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股份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程序、轉讓;公司的減資和增資;

中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區別;公司設立、注冊資本、股東出資;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一人有限公司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股份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程序、轉讓;公司的減資和增資;

[重 點]

公司設立、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一人有限公司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股份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程序、轉讓;

[難 點]

股東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股份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涵義與特征

1、涵義

2、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征(略)

(二)公司的設立

1、設立公司條件(掌握p499)

(1)股東或者發起人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認繳的出資、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2、公司設立方式

有限公司只能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存在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

3、公司設立程序

(三)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出資(掌握p500)

1、注冊資本規定(2009年考點)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東出資(2006年考點)

l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只能以貨幣出資。

l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

l 有限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

本的20%;、

l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

35%,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請求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請求提供擔保的實際控制人其所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此項表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略)(p502)

(六)公司的財務會計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潤的10%列人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稅后利潤分配順序: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提取任意公積\分配股利

二、有限責任公司(綜合分析題)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掌握p504)

1、股東會:權力機構(2005、2010年考點)

2、董事會:設監事會的,其成員為3-13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其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2009年考點)

3、經理:列席董事會,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4、監事會(2004年考點):設監事會的,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1人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掌握p506)(2008年考點)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p507)

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由董事會制定,報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p507)

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應當經過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掌握p508)

1.股東大會(2005、2010年考點)

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董事會(2005年考點)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其成員為5人至19人。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3、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職權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4.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其成員不少于3人,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p51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行表決權。

(三)股份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掌握p511)(2006年考點)

1、公司發行的股票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且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半年內也不得轉讓。

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4、公司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特殊情況: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四、董事、監事和高管的任職資格與義務

1、任職資格(p512)

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有(略):

完全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無大的負債

2、承擔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五、公司債券

(一)涵義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二)公司債券發行條件與發行程序

1、發行條件(見《證券法》——中級)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2、發行程序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三)公司債券的轉讓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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