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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掌握P508)
(一)股東大會
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其成員為5人至19人。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三)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職權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四)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其成員不少于3人,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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