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審計師考試于10月14日舉行,為幫助考生備考2012年審計師考試,中大整理了2012年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實務之《理論與方法》輔導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五、國家審計機關管轄范圍規定(P33)
即國家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的審計權限分工,我國根據《審計法》制定了《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劃分的暫行規定》,具體關系范圍規定為:
1.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確定
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
2.審計署專業審計司和派出機構的審計范圍確定
按照審計力量與審計任務相適應,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資源的原則確定
3.審計范圍的特殊規定
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統一組織或授權派出機構和地方審計機關對中央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不受已劃定審計管轄范圍和審計分工的限制。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涉及國家重大機密的軍品科研、生產單位,由審計署專業審計司審計
六、國家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掌握P34)
由《審計法》對國家審計人員法律責任進行規定,具體規定特點為:
(1)《審計法》對審計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針對國家審計,而不包括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是在國家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生的與審計機關 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密切相關的法律責任;
(2)《審計法》規定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相關當事人是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和國家審計人員;
(3)《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法律責任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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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