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考生復習備考2014年審計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企業財務會計精講,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備考能有所幫助。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概述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定義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在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在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在將某項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時可以不考慮可能存在的發行方重大支付風險。另外,如果符合其他條件,浮動利率不影響將債務工具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從而權益工具投資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2.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是明確的,除非遇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3)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據此,對于發行方可以贖回的債務工具,如發行方行使贖回權,投資者仍可收回其幾乎所有初始凈投資(含支付的溢價和交易費用),那么投資者可以將此類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對于投資者有權要求發行方贖回的債務工具投資,投資者不能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沒有足夠的財務資源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難以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企業應當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三)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的影響
如果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應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遇到下列情況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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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