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輔導之稅法,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tǒng)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五、納稅地點1.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fā)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稅。其在銷售地發(fā)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guī)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
3.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示例】
1.下列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C.非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從事應稅活動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D.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時,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答案】BCD【解析】固定業(yè)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故選項A錯誤。
六、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使用和管理
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
2.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①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②銷售免稅項目;③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④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⑤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⑥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⑦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示例】
1.下列納稅人中,按規(guī)定可以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是( )。
A.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
B.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C.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
D.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納稅人
【答案】B
【解析】(1)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一般納稅人如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稅務資料或者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的,也不能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根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的下列銷售行為中,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是( )。
A.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應稅貨物 B. 向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專利權
C. 向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 D. 向一般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
【答案】D【解析】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應稅貨物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故排除A選項。選項BC屬營業(yè)稅的范圍,不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使用,故排除之。因此,商業(yè)企業(yè)一般納稅人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風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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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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