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模式(2020改寫)
內部審計機構是指在部門、單位內部從事組織和辦理審計業務的專門機構。
內部審計在組織內部的設置,直接影響內部審計職能在組織中的地位及其權威性,直接關系到內部審計為組織增加價值功能的充分發揮。
(1)財務總監領導模式,(2)總經理領導模式,(3)監事會領導模式,(4)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領導模式,(5)雙重領導模式。
(一)財務總監領導模式:層次較低,獨立性也較差。僅適合于組織規模較小、股權結構簡單的組織
(二)總經理領導模式
(三)監事會領導模式:地位較高,也具有較好的獨立性。缺點:監事會屬于組織高層制約機制,并不參與組織的日常經營管理,難以通過內部審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四)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領導模式:較高的獨立性、權威性和組織地位
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一般包括:
1.負責對公司內部審計業務進行指導,以保證公司對外公布的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避免對公眾產生誤導。
2.選擇并審核通過公司首席審計執行官的人選,審批內部審計章程,審查內部審計的范圍、適用性和審計結果等,以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3.審查公司的財務政策、運營及控制系統的狀況,保證公司內部監控的充分和完整。
4.負責聘請并監督外部審計機構,與外部審計、內部審計和董事會進行協調與溝通。
5.參加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的決策提出恰當的建議,以保證決策的有效性。
6.監督公司文件、財務、責任、法律方面有無違規之舉,檢查公司的方針、政策及審計原則,推動公司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
(五)雙重領導模式
在雙重領導模式下,內部審計機構在職能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在行政上向總經理負責并報告。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內部審計檢查、評價、鑒證和咨詢的功能,而且也保證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二、我國對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規定和要求(2020新增)
審計署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要求:
1.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3.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4.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5.內部審計機構每年應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要求:
1.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2.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3.企業所屬子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要求更嚴格)
1.商業銀行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體系。
2.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3.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于3人,多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
4.監事會對本銀行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監督,有權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審計方面的相關信息。
5.高級管理層應支持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履行職責,確保內部審計資源充足到位;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業務發展、產品創新、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內控合規的最新發展和變化;根據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及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6.商業銀行可設立總審計師或首席審計官(以下統稱“總審計師”)一名。總審計師由董事會負責聘任和解聘。商業銀行未設立總審計師的,由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承擔總審計師的職責。
7.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審查評價并督促改善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效果,編制并落實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開展后續審計,評價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的質量負責。內部審計部門向總審計師負責并報告工作。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要求:(與銀行業相似)
1.保險機構應建立與公司目標、治理結構、管控模式、業務性質和規模相適應,預算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作業管理等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
2.保險機構應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內部審計應垂直管理,鼓勵有條件的保險機構實行內部審計集中化管理,進一步強化內部審計體系的獨立性。
3.保險機構董事會對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運行與維護負有最終責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保險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履行有關職責。
4.保險機構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層任職的董事組成。
5.保險機構應設立審計責任人職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也有相關規定,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1.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2.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3.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4.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5.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6.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7.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8.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9.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10.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11.對本單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12.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四、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
1.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2.參加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3.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4.檢查有關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5.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6.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7.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8.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9.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10.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11.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建議。
五、內部審計機構與組織中其他機構的關系(2020新增)
(一)與治理層的關系管理: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為審計委員會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共同促進內部審計在組織治理中的作用。
(二)與執行管理層的關系管理: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在確定審計任務、做出評價報告和提出管理建議時主動征求執行管理層意見和建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與執行管理層建立整改聯動機制,共同促進問題的整改。
(三)與外部審計的關系管理:既要協助外部審計工作,也要基于自身的功能定位,注意從外部審計吸取有效經驗,促進內部審計業務的提升。為外部審計提供協助服務時應防止泄露商業秘密。
(四)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管理:在尊重對方的情況下開展審計工作,同時也要防止審計小組成員與被審計單位關系過于密切,獨立性受到威脅,影響審計工作的效果。
六、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初級了解)
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
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發現問題的處理:
系統內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及時向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的關系: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將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審計報告、整改情況,以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等資料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當對單位報送的備案資料進行分析,將其作為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參考依據。
七、內部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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