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機關的法律責任和管轄范圍
國家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審計法》概述
l99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6年2月28通過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決定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審計法》對國家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特點:
1.它是國家審計的法律責任,不包括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法律責任,與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密切相關的法律責任;
2.它是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相關當事人是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和國家審計人員;
3.它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例題3·單選題】(2009年)對于《審計法》所規定的審計法律責任,下列提法中正確的是( )。
A.法律責任主體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和國家審計人員
B.適用于各類審計主體
C.以行政責任為主,也包括民事責任
D.以行政責任為主,不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審計法》是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相關當事人是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和國家審計人員,所以選項A正確。
國家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
審計權限的分工注意其中幾項規定:
1.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
3.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統一組織或授權派出機構和地方審計機關對中央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不受已劃定審計管轄范圍和審計分工的限制。
4.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5.涉及國家重大機密的軍品科研、生產單位,由審計署專業審計司審計。
7.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范圍有爭議的,可以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