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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掌握P424)
(一)行政處罰種類
1、《行政處罰法》角度:(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法學理論角度:
申誡罰--警告
財產罰--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
能力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
人身罰--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作了下列規定:
1、法律的設定權。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
律設定。--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國務院部委規章的設定權。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5、地方規章的設定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一般稱為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所委托的組織。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三、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掌握P427)
行政處罰的管轄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
(一)行政處罰管轄權的確立原則
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職能管轄、除外原則、指定管轄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1、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并行原則;2、一事不再罰原則;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拘留1日折抵刑期1日;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以下三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發病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四、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掌握P428)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
查明事實原則;事先告知權利原則;保障陳述申辯權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輕微違法行為。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做出決定的方式和步驟。除可以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處罰都適用一般程序。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3、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做出較重的行政處罰前,為了查明事實,處罰公正,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公開舉行的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適用于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
什么是"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審計方面的規定:
(1)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以上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罰款
(2)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的罰款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原則
1、自覺履行和強制執行相結合原則;
2、行政復議和行政執行不停止執行原則;
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的原則--在簡易程序中,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處罰,或當場不收繳事后難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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