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輔導之稅法,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增值稅以納稅人的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
一般情形 |
銷售額=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
特 殊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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