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輔導之稅法,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3.發票管理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納稅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主管稅務機關在對其領購發票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人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發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超出此范圍經營的,應當開具經營地的發票。
用票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保管發票。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建立發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示例】
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單位和個人在首次申請領購發票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有( )。
A. 稅務登記證件 B. 經辦人身份證明
C. 工商營業執照 D. 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答案】ABD
【解析】發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2.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的保存期限是( )。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答案】B
【解析】發票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注意別把此時限與賬簿等涉稅資料的保管期10年相混淆。
4.納稅申報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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