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審計師考試于10月14日舉行,為幫助考生備考2012年審計師考試,中大整理了2012年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實務之《理論與方法》輔導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第三節 社會審計組織
一、社會審計組織的設置
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或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二、社會審計組織的業務范圍(P38)
主要業務范圍:審計業務、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1、審計業務(法定業務,非注冊會計師不得承辦)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會計咨詢、服務業務(7項P38)
三、社會審計組織的權限(P39)
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必須根據委托權限行事。委托權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辦理業務的權限,亦即被委托人承辦委托業務的權利范圍。
1、國家機關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鑒定、驗資等事項,可以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授予審計事務所下列權限:
查閱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帳目、文件、資料,核查資財;
參加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會議;
向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索取證明材料。
2、其他委托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時,應當在委托書或者協議書中,約定有關查閱帳目、文件、資料和核查資財的權限。
四、社會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修訂P39)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注冊會計師按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①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②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不得有違反相關法規的行為
2.證券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蛘叱蜂N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新增內容P41)
5、《刑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新增內容P42)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新增內容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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