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為幫助各位考生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二、審計監督的原則
1.依法審計原則
2.獨立審計原則
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1.中央審計機關的設置
審計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審計署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審計署在部分城市設立了特派員辦事處。
2.中央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審計長。審計署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3.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體制
憲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4.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四、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
國家審計又稱為政府審計----指由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金的運用狀況進行的審計。國家審計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其目的是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內部審計----指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經濟活動或經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督。
社會審計----指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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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