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考生復習備考2014年審計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2014年法律知識輔導講義,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備考有所幫助
二、證券法(中級要求)
(一)證券法概述
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證券公司(掌握p537)(2005年考點)
設立條件:共七個條件,其中: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經營范圍:
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有關的財務顧問——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實繳且一次性)限額為人民幣5千萬元
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管理——公司注冊資本:
一項業務: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實繳且一次性)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兩項業務或以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實繳且一次性)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業務必須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服務機構
(3)證券監督管理機構(p539)
(二)證券發行
1、證券發行種類(p540)
(1)公開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
(2)非公開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發行
2、保薦制度
3、股票發行的條件(掌握p540)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掌握p540)(2008、2010年考點)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5、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申請、核準、發行和承銷(p541)(2004年考點)
(三)證券交易
1、一般規定(掌握p542)(2007年考點)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
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證券上市(掌握p543)
(1)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
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暫停股票上市交易情形(略)
(2)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公司債券暫停上市交易情形(略)
3、持續信息公開
4、禁止的交易行為
(1)禁止證券內幕交易行為(掌握p546)(2005年考點)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略)
內幕信息范圍(略)
(2)禁止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3)禁止發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的行為
(4)禁止證券欺詐行為(p547)
(四)上市公司的收購(p547)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
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五)法律責任——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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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