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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制史總結之先秦時期的法律制度

發表時間:2013/11/26 11:59:4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秦時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時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戰國時期的《法經》為重點。
一、西周時期的法制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罰
西周時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罰”。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禮制與禮、刑關系
在西周時期,以“禮”為表現形式的各種習慣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禮的性質與作用
“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禮”最早源于氏族時代的祭祀風俗,夏、商時期,作為言行規范的“禮”就已經存在。
★★★(2)禮
“禮”大體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則和具體的禮儀形式兩個層面的內容。
抽象的精神原則,包括“忠”、“孝”、“節”、“義”、“仁”、“恕”等。“禮”的核心在于“親親”和“尊尊”,在于強調等級名分、等級差別。
從具體的禮儀形式方面看,“禮”通常有“五禮”、“六禮”和“九禮”之說。
“五禮”包括吉、嘉、賓、軍、兇等五個方面的禮儀。其中“吉禮”是指祭祀之禮,“嘉禮”是指冠婚之禮,“賓禮”是指迎賓之禮,“軍禮”是指行軍作戰之禮,“兇禮”是指喪葬之禮。“六禮”一般是指冠、婚、喪、祭、鄉飲酒、相見等六個方面的禮儀。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禮,“鄉飲酒”是指序長幼、睦鄰里之禮。
“九禮”包括冠、婚、朝、聘、喪、祭、賓主、鄉飲酒、軍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諸侯朝覲之禮,“聘”是諸侯之間聘享之禮。
★★(3)刑與出禮入刑
西周時期的“禮”與“刑”,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里,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規范體系。其中,“禮”是積極、主動的規范,起到禁惡于未然的預防作用; “刑”是消極的處罰,起到懲惡于已然的制裁作用。凡是“禮”所禁止的行為,亦必然為“刑”所不容,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
3、西周時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約法律——質劑與傅別
西周時期比較普遍的契約形式有兩種,一種稱為“質劑”,另一種稱為“傅別”。
“質劑”是使用于買賣關系中的契約形式。“大市以質,小市以劑”,質是買賣奴隸、馬牛等較大標的所使用的契券;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等較小標的使用的契券。 “傅別”則是使用于借貸關系中的契約形式,就是在契券上面書寫借貸內容,然后一分為二,借貸雙方各執其一,以為憑證。
★★★(2)西周時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①西周時期的婚姻基本制度可以說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時期的婚姻制度還有兩個重要的原則——“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 “婚姻六禮”。具體包括:(1)納采,即男方請媒氏攜禮物到女方家提親;(2)問名,即在女方家長答應議婚后,男家請媒氏問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廟以問吉兇;(3)納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攜禮物至女家確定締結婚姻;(4)納征,也稱納幣,男家送財禮至女家,正式締結婚姻;(5)請期,即男家攜禮物至女家,確定婚期;(6)親迎,即在確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
③“七出”又稱“七去”,是西周時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具體指: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所謂不順父母(公婆)去,是因為“逆德”。無子去,是因為絕嗣不孝。淫去,是因為亂族。妒去,是因為亂家。有惡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去,是因為“間親”。盜竊去,是因為“反義”。
“三不去”,具體是指: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3)宗法繼承:嫡長子繼承制度。
4、司法制度
★★(1)司寇
西周時期在中央機關就有了專門的司法官員,周天子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員是大司寇。在大司寇之下,設小司寇,作為大司寇的屬官。小司寇的主要職責是“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即負責辦理具體案件。
(2)獄、訟有分
西周時期,周代就已經開始區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被稱為獄,民事案件被稱為訟,審理刑事案件被稱為斷獄,審理民事案件被成為聽訟。
(3)審判制度
★★★①五聽
五聽是審判案件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觀察方式,包括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從“五聽”的具體內容可以看出,西周時期已經開始注意心理學的一些問題,并能夠運用司法心理學的一些經驗來處理案件。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難案件先交給群臣討論,當群臣討論不能決斷的時候,交給官吏們討論,如果還不能決斷,再交給所有國人討論的一種案件審理方式。
★★★③五過
就是司法官承擔法律責任的五種情況。惟官,就是畏懼權勢;惟反,就是報私怨;惟內,就是因為照顧親屬裙帶關系;惟貨,就是因為收受贓物;惟來,就是受私人請托。司法官因為上述五種情況而枉法裁判,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春秋戰國時期法制的變革
在春秋時期,中國古代宗法制法律逐漸解體,而戰國時期則是以法典法為主要內容的新法制逐步確立的過程。 來源:mining4africa.com
1、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
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著名的事例有鄭國的“鑄刑書”、鄧析的“竹刑”和晉國的“鑄刑鼎”。 本文來源:中大網校
★★★(1)鑄刑書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刻在鼎上,向全社會公布。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史稱“鑄刑書”。
★★★(2)鄧析竹刑 采集者退散
公元前530年,鄭國鄧析綜合鄭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為“竹刑”。“竹刑”是一部私刑。
★★★(3)晉鑄刑鼎
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范宣子所著刑書澆鑄在鐵鼎上,公布了晉國的成文法律。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2、戰國時期的法制變革
★★★(1)《法經》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經》共分6篇:一為“盜法”,二為“賊法”,三為“囚法”,四為“捕法”,五為“雜法”,六為“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于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財產等犯罪的實體法規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所以,《法經》將“盜法”和“賊法”列在法典之首。“囚法”(也作“網法”)、“捕法” 是關于追捕、囚禁及審訊犯罪人的法律規定,大多屬于程序法的范疇。第五篇“雜法”是規定賊盜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規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內容。第六篇“具法”是關于從重從輕、減免刑罰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則的規定,相當于后世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2)商鞅變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改革,史稱“商鞅變法”。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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