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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試法制史考點解析

發表時間:2013/11/26 12:00:07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刑 法 
一、秦代的罪名與刑罰:秦代的刑罰適用原則:一共有八個方面的原則,特殊的地方在于秦刑事責任能力的確認以身高為標準。 
二、漢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頒布《箠令》,規定了刑具的規格,這次刑制改革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奠定了基礎。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刑法制度 
1、《魏律》依據《周禮》“八辟”制度正式規定了八議制度,內容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2、《北魏律》和《陳律》正式確立了官當制度,允許官吏以官職抵罪。 
3、《北齊律》首次規定了“重罪十條”,它是后世“十惡”的前身。其內容為: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4、刑罰制度改革:(1)規定絞、斬等死刑制度(2)規定流刑:北周把流刑規定為五種。(3)規定鞭刑與杖刑:北魏開始,北齊和北周繼續采用。(4)廢除宮刑。 
5、《晉律》和《北齊律》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 
6、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了死刑復奏制度,為唐代的死刑三復奏打下了基礎。 
注意八議制度與準五服以制罪為新增考點,應給予注意。 
四、《唐律疏議》中的刑法制度 
1、“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2、“六殺”: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3、“六贓”:受財枉法贓、受財不枉法贓、受所監臨、強盜、盜竊、坐贓。六贓的分類與按贓值定罪的原則為后世所繼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贓圖》的附配。 
4、保辜: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5、“五刑”:承用《開皇律》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但規格有所變化。 
6、刑罰原則 
(1)區分公私罪的原則。公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私指不緣公事而自犯和雖緣公事意涉阿曲兩種情況。(2)自首原則(3)類推原則(4)化外人犯罪 
五、宋、元的法律制度 
1、宋代刑罰的變化(1)折杖法:除死刑以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一律折換為臀杖和脊杖,杖后釋放。 (2)配役:淵源于隋唐的流配刑。配役在宋代多為刺配。刺配源于后晉的刺面之法。(3)凌遲:源于五代的西遼,宋仁宗時適用凌遲刑,神宗熙寧后成為常刑。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刑的一種。 
六、明清的刑法制度 
1、奸黨罪與充軍刑:奸黨罪創立于洪武年間。充軍刑是指強迫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遠指4000里,近指1000里,并有本人終身從軍與子孫永遠充軍的區分。 
2、《大明律》在名例篇中規定了刑罰從重從新原則。 
3、與唐律相比較,《大明律》在刑罰上的一個特征是“重其所重,輕其所輕”。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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