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2012年司法考試經濟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試經濟法部分變動不是很大。主要考點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試的同學能金榜題名。
一、實體稅法
(一)企業所得稅法
1.稅收優惠(F7、26、27、30):
(1)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2)免征、減征收入:
①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②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③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⑤非居民企業的減免待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3)其他優惠措施: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A.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B.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二)個人所得稅法
1.免稅F4: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保險賠款;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減稅F5: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3.稅率和納稅計算F3、6、9: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45%
(2)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4)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三)車船稅法(F3-5)——稅收優惠
(1)免征: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車船稅法》F3):
①捕撈、養殖漁船(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船舶)
②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按照規定在軍隊、武裝警察部隊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軍隊、武警牌照的車船)
③警用車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④依法律應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2)減稅或免征(《車船稅法》F4,《車船稅法實施條例》F10):
①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免征車船稅;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的車船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②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不可以上主路)定期減征或免征車船稅。(《車船稅法》F5)
③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港澳臺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車船稅法實施條例》F24)
④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車船稅法實施條例》F25)
(四)增值稅法
1.納稅人和稅基(《增值稅暫行條例》F1):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
2.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貨物(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在內)或提供加工(受托加工貨物,所有權屬于委托方)、修理修配勞務(受托方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或功能的業務)以及進口的貨物。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五)營業稅法
1.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2.征稅對象: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