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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財產的繼承。國家財產是指在國家繼承發生時,按照被繼承國的國內法為該國所擁有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國家財產的繼承總的規則是一個標準、兩項原則。
一個標準:被轉屬的國家財產與領土之間有關聯。
兩項原則:
①對于繼承發生時位于所涉領土內的被繼承國的不動產,一般隨著領土的轉移而由被繼承國轉屬繼承國。
②凡是與所涉領土生存或活動有關的國家動產,不管其位于何地(主要指位于所涉領土以外的動產),均應轉屬繼承國。
(2)國家債務的繼承。國家債務是指一國對另一國、某一國際組織或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擔的財政義務,不包括國家對外國企業或私人所承擔的債務。國家債務繼承是指被繼承國的國家債務轉屬繼承國。
兩個繼承:①國債。②地方化債務——以國家名義承擔的而事實上是用于國家領土某一部分的債務即地方化債務。
兩個不繼承:①地方債務——由地方當局承擔并用于該地區的債務。
②惡債——如征服債務和戰爭債務,屬于“惡債”。
(3)中國在政府繼承方面的實踐。首先應明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屬于對新政府的承認,而不是對新國家的承認。政府繼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變而引起的政權更迭,舊政權的權利和義務為新政權所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府繼承方面的實踐如下所述:
①關于條約的繼承:即不承認一切舊條約繼續有效,也不認為一切舊條約當然失效,而是根據條約的內容和性質,逐一審查,區別對待,或者予以承認,或者廢除,或者修改,或者重訂。
②關于財產的繼承: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起,對當時屬于中國所有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無論位于何處,也無論財產所在地的國家是否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律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③關于債務的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舊中國所負外債的性質和情況,分別處理。外國政府為援助舊政府進行內戰,鎮壓革命而借的債務,屬“惡債”,不在繼承之列。對于合法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般與有關國家友好協商,進行公平合理的解決。
例題:(2002/一/15)甲國與乙國相鄰,為謀求共同發展,多年來,兩國間簽署了若干個雙邊協議、協定。后甲國分立為東甲、西甲兩國。現問,如果所涉各方之間尚沒有新的相關協議達成,那么,根據國際法中有關國家繼承的規則,對于東甲、西甲兩國,下列哪項條約可以不予繼承?
A.甲、乙兩國間的大陸架劃界條約
B.甲、乙兩國界河航行使用協定
C.甲、乙兩國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條約
D.甲、乙兩國關于界湖水資源灌溉分配協定
——答案:C. 在本題中,甲國分立成東甲、西甲兩國,其中甲國與乙國原先簽訂有效的關于大陸架劃界條約、界河通航條約、界湖水資源分配協定因均屬于非人身條約,東甲、西甲兩國都是要繼承的,故選項A、B、D不合題意,只有C項共同防御條約屬政治性、人身性條約可以不予繼承,為應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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