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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大修涉及7大方面 首次引入公益訴訟

發表時間:2013/11/29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導讀】在2007年對民事訴訟法進行小幅修改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對民事訴訟法進行較大規模的修改。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mining4africa.com/sifa/)對修改進行了整理,主要涉及7大方面修改。

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共有50多個條文的修改,涉及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當事人舉證、解決立案難、小額訴訟、公益訴訟、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等七大方面。其中,既有在現有民事訴訟具體制度上的完善,如立案規定、證據制度,也有比較重要的新制度的引入,比如小額訴訟和公益訴訟。

增加公益訴訟制度

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向會議作草案說明時表示,隨著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發生,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

對此,草案增加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長期以來制約公益訴訟的原因,在于民事訴訟法中對原告資格的限定。

過去幾年,特別是在環境污染案件中,一些環保組織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卻很難立案。去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和貴陽市公眾環境教育中心就一起環境污染案件提起公益訴訟并被立案和審理,這被認為是中國首起被成功立案的環保基金資助的環境公益訴訟。最近的一起成功立案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則為環保組織自然之友、云南曲靖市環保局等提起的鉻渣污染公益訴訟。

【起訴權利】

不符起訴條件7日出裁定

【草案】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上述修改是針對有的法院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對不予受理的案件只口頭告知,使當事人難以上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偉多次參與民訴法起草。他表示,訴權就是****,是當事人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當財產或人身受到侵犯時,必須保障他能夠有司法救助的權利,這就是正當程序。

不過他亦坦言,起訴難一向是很大的問題,最早當事人起訴得有介紹信,比如單位介紹信、基層組織介紹信等,沒有這些就不考慮。1982年起草時規定了立案期限,1991年修改民訴法時這個問題還不是很突出,沒想到法院后來規避法律,不作答復。

他批評有的法院很惡劣,當事人遞交起訴看都不看;有些法官惡劣到甚至把起訴狀丟出去,反正過了7天只當沒這回事。

對于目前草案的規定,江偉認為,法律應該想辦法讓立案真正有保障,建議明確寫上“當事人提交起訴狀,法院必須立案登記”。如果更進一步,還應該規定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干預。

【公益訴訟】

機關團體可提起公益訴訟

【草案】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江偉對草案增加公益訴訟制度表示欣賞,他解釋,公益訴訟的根據是超越民事案件原本屬于個人之間的、團體之間糾紛的,必要時國家要干預,目前的草案規定除了國家干預,社會也應當干預。

不過對于目前草案中將公益訴訟提起的主體限定在“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的規定,江偉認為,其他國家個人也可以提公益訴訟,目前中國未規定主要是對個人提公益訴訟有點拿不準,擔心個人會濫用這個制度。

對于個人提起公益訴訟,他認為有些問題還要研究。他舉例,有人起訴火車上廁所要另外收費,他告了鐵路,這個起訴不光個人而是改掉這個制度的問題。但這個人跟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這種個人雖然是集體的一員,但他本身就是受害人,這個起訴除了代表自己,也代表了同一類受害人,這算不算公益訴訟?另外還有公路收費,涉及這些問題。這些國家機關不會去搞,也沒有團體,必須得個人來搞,這個個人又是有利害關系的,這能不能算公益訴訟呢?因此,到現在為止,個人的問題沒弄清楚。

江偉認為,允許個人提起公益訴訟很重要,目前草案規定了環境污染、消費者利益兩種大的公益訴訟。他分析“消費者合法利益”的公益訴訟社會團體沒法弄,“中國的消費者團體不是標準意義上的,他根本沒有會員,也不收會費。國外團體是有會員收費的,人家說代表多少人很清楚,咱們國家是根本不行的。”

此外,國家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時,怎么看待國家機關的行政管理權和民事主體身份的關系,也需研究清楚。江偉表示,比如環境污染,環境保護機關的行政職權就是應當管理它,現在又起訴,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行使如何劃分?“本來污染你就有權處理,即使去告法院,法院也得征求你的意見,污染消除和環保部門的職能是一樣的,所以讓環保部門去起訴毫無意義。”

【小額訴訟】

5000元以下民事案一審終審

【草案】基層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解讀】江偉對目前關于小額訴訟的規定持保留態度,他認為只劃定5000元,沒有明確案件的其他情況,這種案件的未來很難說。因為全國各地情況不同,北京、上海這樣的地方5000元太少,但有的地方5000元就不能算小額。

江偉建議,在劃定金額的同時,對案件以列舉方式類型化。比如,學習國外的經驗,列舉出房租、小額欠債糾紛等,列舉一些類型案件,不列舉無法判斷適用范圍。而對于一些金額不大但當事人就是為了爭一口氣的訴訟,要從小額訴訟中排除。比如,家庭、鄰里、名譽糾紛,這種案件最好是調解,平息怒氣,否則打官司就沒完了。

【檢察監督】

監督民事訴訟檢方可以抗訴

【草案】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抗訴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檢察院可以監督調解協議。檢察院因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需要,可以查閱法院訴訟卷宗,向當事人或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解讀】江偉認為,不宜限制檢察院的監督方式,目前的規定實際上將檢察院的監督方式限制在檢察建議和抗訴兩種上,只要規定“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就可以了。

同時,他認為目前檢察監督的法律后果尚不明確,以檢察建議這種監督力度比較弱的監督方式為例,法院可以不予理會,影響其作用的發揮。草案應該寫明“檢察建議到期答復,如果沒有說明或說明不夠,檢察院可以再次提出”。此外,江偉認為,還可以把糾正違法通知這種方式寫進去,“糾正結果應當向檢察院反映,不糾正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在2007年修改民訴法時,檢察院就曾推動過強化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那次修法未能對此作出規定。

有不同觀點認為,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過大,會影響法官獨立。

對此,江偉并不認可。他認為,檢察院就是監督法院違反法律的問題,“只要法院在法定范圍內,人家憑什么監督你?所以不會影響司法獨立。”

【鑒定意見】

當事人有異議鑒定人應出庭

【草案】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解讀】江偉解釋,法官過去有顧慮,認為這是專業知識,他判斷不了,一旦有問題,他原先有個鑒定結果,現在提出異議,他又另外找一個,另外來一個如果跟這個不一樣,又麻煩了,他信哪個呢?

此次修改就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如果有問題,當事人可以對鑒定結果提出異議,讓鑒定人出庭,因為他不出庭解釋,別人也聽不懂。

此外,解決此類問題還有鑒定人出庭時,再找幾個專家證人來聽,如果鑒定人說得有道理就認可,說得沒道理就可以提出來,用這個辦法來幫助法院確定事實,不然法官經常不敢動。

其他舉措

民事糾紛先行調解

【草案】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

【解讀】王勝明: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簡便、方式靈活、自覺履行率高等優點,未經人民調解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調解;經過人民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調解。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先行調解在國外也有廣泛的運用,民訴法這個修改符合國際潮流,也符合實踐經驗。

裁判文書公開查閱

【草案】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

【解讀】王勝明:裁判文書公開,是審判公開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審判質量、釋法服判有重要作用。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要求判決的理由、判決的結果一定要寫明白,又可以查閱,這樣當事人就可以監督法院,提高審判的質量。

不履行判決最高罰十萬

【草案】針對被執行人隱藏、轉移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等行為,對其罰款金額提高,個人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下提高到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mining4africa.com/sifa/)預祝廣大司法考試考生順利通過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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