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的刑法制度中,因果關系作為構成刑事責任該當性的一個要素,它不僅對罪刑的認定具有重大影響,同樣對量刑也產生重大影響。因果關系為英美侵權行為法的核心問題,亦為侵權行為責任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在實踐中法院判決,經常以因果關系成立與否,判斷加害人是否負擔侵權責任,以及承擔多大責任。因果關系影響著刑事責任的認定,所以正確認識因果關系,對于正確把握定罪與量刑有重大意義。
一、刑法因果關系的特征
(一)刑法因果關系作為與哲學因果關系具有統一性的特殊因果關系,它必須具備因果關系的一切基本特征。
1、 因果關系的客觀性
因果關系是客觀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相互依存、制約的聯系,它是客觀的,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2、因果關系的順序性
在因果聯系中,原因和結果是具有對立統一性質的一對范疇,原因是對結果有創造力的主動性的方面,具有始發性;而結果則是被引發出來的被動性的方面,具有后繼性。因果聯系就是這兩個對立方面的本質聯系,這種聯系表現在時間上就是因果關系的順序性,原因一定在前,結果一定在后,不能倒置。
3、 因果關系的同一性
原因與結果在內容上具有同一性。在原因中,具有結果的未曾顯露的實質,而結果正是這一實質的顯露和展開。因此,在原因中不存在的東西,在結果中同樣沒有。
4、因果關系的相對性
原因和結果的區別只是相對的。只有將客觀世界無限因果鏈中的一對現象孤立出來,才能顯現出原因和結果的確定性質。
5、因果關系的復雜性
因果關系世界中,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復雜情況是不可避免的。在復雜的因果關系中,既要看到因果聯系的復雜性,防止片面性的偏向;也要注意把握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避免表面性的偏向。
(二)刑法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1、刑法因果關系的特定性
在研究對象方面,刑法因果關系只研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其他原因和結果均不在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之列。由因果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任何事物作為原因時,它往往不只是一果之因;作為結果時,大多也并非只由一因引起。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也是一樣。形成一個危害結果的原因總是多方面的,有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主要的、決定性的原因和次要的、非決定性的原因,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必然原因和偶然原因等等。在這諸多原因中,只有危害行為這個原因,才是刑法關注的對象。
2、刑法因果關系的法定性
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內容是刑法規定的。刑法通過規定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同時也就規定了因果關系。若不是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關系,就不具有刑法因果關系的性質。研究刑法因果關系,不僅在于證明某兩個事物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更重要的是這種證明應該能夠對定罪量刑有作用。這樣,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外的因果關系雖然也客觀存在,但它不影響定罪量刑,自然不能成為刑法因果關系的內容。
二、刑法中因果關系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一)刑法因果關系對刑事責任有無影響及影響程度
1、 刑法因果關系的有無決定著刑事責任的有無
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所要求的因果關系,直接意味著某一結果是否能歸罪于行為人,因此,這種關系的有無即決定著行為人對于此一結果客觀責任的有無,也在一定意義上決定著全部刑事責任的有無。如果不具有因果關系,就肯定不能讓行為人對此結果承擔責任;只有存在因果關系,才存在令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當然,刑法因果關系在刑法上的意義并不完全相同,有的是作為構成的要件,而有的只是影響刑事責任程度,即量刑的因果關系。這兩種不同的因果關系在刑法中對刑事責任的影響也是不完全相同。定罪因果關系既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又同時決定刑事責任的程度,也就是說,凡是定罪因果關系都是區別罪與非罪的要件,或區別犯罪完成與未完成的標準,同時又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刑罰的輕重;而量刑因果關系只對刑事責任的程度,也就是對決定適用刑罰的嚴厲程度產生影響,并沒有區別罪與非罪的作用。
2、 刑法因果關系的聯系程度影響著刑事責任的程度
在刑法因果關系中,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產生所起的作用可能存在較大差別。有的直接決定著危害結果的產生,起著關鍵作用,與結果存在非常密切的關系,而有的則可能只對結果產生起了間接的、較小的作用。這就導致不同的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所應擔負的客觀責任有差別,因而對整個刑事責任的程度也會產生重要影響。
3、 刑法因果關系通過行為人主觀認識對刑事責任產生影響
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凡是在客觀上對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影響甚至決定作用的因素,要在最后真正對于刑事責任產生作用,就必須要與行為人主觀方面的罪過產生必要的聯系,也就是只能在行為人對此因果關系存在認識或具有認識可能的情況下,才能真正成為影響、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雖然客觀上存在因果關系,但行為人對于這種關系并沒有認識,且也不可能認識的情況下,它就不能對刑事責任的確定直接產生影響。
有些司法人員在考慮量刑因果關系時,采取比較隨便的態度。自己認為不需要考慮時,即使行為人對此有明顯的過失,也不予以考慮;而當自己認為需要考慮時,即使行為人明顯不能預見,也要讓行為人對之承擔責任,對于量刑因果關系的運用不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這是不正確的。
4、 刑法因果關系能夠影響到行為人主觀罪過形式和程度
前面所講的結合方式,主要是指因果關系是與何種罪過形式發生結合,即是與故意,還是與過失相結合。這在定罪情況下,主要取決于法律的規定。如果不具有這種結合,就不能引起刑事責任。而這里所講的結合程度,則是指因果關系與主觀罪過形式的聯系緊密程度,這由行為人對這種結果的認識程度和意志程度所決定的。從認識程度來說,包括可能預見、明知危害結果產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實際預見的可能性大小;從意志程度來說,則是指否定、反對這種危害結果的產生,還是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產生。在這一點上,因果關系客觀聯系性質對于行為人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決定作用。這就是客觀發生的具體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它們在通常情況下出現的概率大小,往往是決定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能夠預見、預見程度的重要因素。并且通過影響這種預見能力,來間接影響意志內容。
(二)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對于刑事責任的影響
在故意犯罪情況下,行為人必須對于因果關系的聯系方式存在正確的認識。否則,就不能認為行為人具有故意所要求的明知。但是,只要行為人對于自己的行為在當時的環境下,確實有可能促成危害結果的產生有認識就可以了,而不要求對于行為與結果產生之間的具體聯系環節都事先預見得非常清晰。
如果行為人因為行為打擊方向的錯誤,而導致行為作用力沒有朝自己所預想的方面運動,而是轉向了自己所沒有預想的方向,這種情況下,實際造成的危害結果往往不是行為人的初衷所預想的。這仍然屬于因果關系認識錯誤的一種。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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