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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試卷四及答案

發表時間:2015/8/31 15:56:0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試 卷 四

提示:本試卷為簡答題、案例分析題、論述題。請按題序在答題紙對應位置書寫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題20分)

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會見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時指出:“法學是治國理政的大學問,是政治性很強的學科。法學理論工作者要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堅定,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貢獻才智。”周永康要求,“密切關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重大現實問題,提出更多理論上的真知灼見,積極參與國家立法,主動服務執法司法實踐,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成為通曉古今、學貫中西的法學大家,不斷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

問題:

根據以上材料,可以從哪些方面理解中央領導同志對法學理論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請結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談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繁榮法學事業的要求。

答題要求:

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2.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二、(本題22分)

案情:陳某因沒有收入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余次,金額達3萬余元,從未還款。(事實一)

陳某為求職,要求制作假證的李某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憑。雙方因價格發生爭執,陳某惱羞成怒,長時間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實二)

陳某將李某尸體拖入樹林,準備逃跑時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財物,遂拿走李某手機、現金等物,價值1萬余元。(事實三)

陳某在手機中查到李某丈夫趙某手機號,以李某被綁架為名,發短信要求趙某交20萬元“安全費”。由于趙某及時報案,陳某未得逞。(事實四)

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

陳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將自己擔任警察期間查辦犯罪活動時掌握的劉某搶劫財物的犯罪線索告訴檢察人員,經查證屬實。(事實六)

問題:

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事實二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事實三,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包括結論與基本理由)?

4.對事實四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事實五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

6.事實六是否構成立功?為什么?

三、(本題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區公安人員在轄區內巡邏時,發現路邊停靠的一輛轎車內坐著三個年輕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跡可疑,即上前盤查。經查,在該車后備箱中發現盜竊機動車工具,遂將三人帶回區公安分局進一步審查。案件偵查終結后,區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證據)朱某――在偵查中供稱,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車在街上尋找作案目標,確定目標后由朱某、何某下車盜竊,得手后共同分贓。作案過程由尤某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但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尤某――在偵查中與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認作案由自己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翻供,不承認參與盜竊機動車的犯罪,聲稱對朱某盜竊機動車毫不知情,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何某――始終否認參與犯罪。聲稱被抓獲當天從C市老家來A市玩,與原先偶然認識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飯后坐在車里閑聊,才被公安機關抓獲。聲稱以前從沒有與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盜竊,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公安機關――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幾起案件中核實認定了A市發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線索找到被害人,取得當初報案材料和被害人陳述。調取到某一案發地錄像,顯示朱某、尤某盜竊汽車經過。根據朱某、尤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認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參與一起盜竊機動車案件。

何某辯護人――稱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書面材料:(1)何某父親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當地公安機關告知在家等候處理,不得外出。何某未離開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機關發出的行政處罰通知書;(3)C市某機關工作人員趙某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19日案發前后,經常與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隨叫隨到,期間未離開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期間,何某一直在家,偶爾與朋友打牌,未離開C市。

(法庭審判)庭審中,3名被告人均稱受到偵查人員刑訊。辯護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過刑訊逼供取得,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調查。公訴人反駁,被告人受傷系因抓捕時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為造成,與訊問無關,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庭認為,辯護人意見沒有足夠根據,即開始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法庭調查中,根據朱某供述,認定尤某為策劃、指揮者,系主犯。

審理中,何某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證明何某沒有作案時間的4份書面材料。法庭認為,公訴方提供的有罪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證明何某在案發時沒有來過A市,且材料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納。

最后,法院采納在偵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陳述、報案材料、監控錄像作為定案根據,認定尤某、朱某、何某構成盜竊罪(尤某為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問題:

1.法院對于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2.如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應當如何進行調查?

3.法院對尤某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否已經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什么?

4.現有證據能否證明何某構成犯罪?為什么?

5.如何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法院認定何某辯護人提供的4份書面材料不具有關聯性是否適當?為什么?

四、(本題19分)

案情:甲公司從某銀行貸款1200萬元,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經書面協議,乙公司以其價值200萬元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甲公司的貸款設定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后甲公司屆期無力清償貸款,某銀行欲行使抵押權。法院擬拍賣甲公司的房產。甲公司為了留住房產,與丙公司達成備忘錄,約定:“由丙公司參與競買,價款由甲公司支付,房產產權歸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參加競買,以1000萬元競買成功。甲公司將從子公司籌得的1000萬元交給丙公司,丙公司將這1000萬元交給了法院。法院依據競拍結果制作民事裁定書,甲公司據此將房產過戶給丙公司。

法院裁定書下達次日,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約:“甲公司把房產出賣給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萬元。合同簽訂后10日內,丁公司應先付給甲公司400萬元,尾款待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之內不能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則丁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700萬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次日,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丙公司以15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戊公司,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丁公司見狀,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首付款的義務,并請求甲公司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則要求丁公司按約定支付400萬元房產購置首付款。鑒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產過戶給戊公司,并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簽訂合同后,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不大。

問題:

1.乙公司以其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為甲公司的貸款設立的抵押是否成立?為什么?

2.某銀行是否必須先實現甲公司的房產的抵押權,后實現乙公司的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權?為什么?

3.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的備忘錄效力如何?為什么?

4.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的義務?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萬首付款的情況下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當事人為由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數額?為什么?

五、(本題19分)

案情:甲公司職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資,多次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發生爭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為報復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兒子江乙(17歲),唆使江乙將王某辦公室的電腦、投影儀等設備砸壞,承諾事成之后給其一臺數碼相機為報酬。事后,甲公司對王某辦公室損壞的設備進行了清點登記和拍照,并委托、授權律師尚某全權處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認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訴要求黎某賠償損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訴訟中,黎某要求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其勞動報酬。審理時,法院通知江乙參加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損失,但對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請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請求均未作處理。

問題: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為本案當事人?各是什么訴訟地位?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辦公室損壞設備登記表、對損壞設備拍攝的照片、律師尚某調查江乙的錄音資料。上述材料能否作為本案證據?如果能,分別屬于法律規定的何種證據?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師尚某代理訴訟的授權委托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字樣,尚某根據此授權可以行使哪些訴訟權利?為什么?

4.一審法院對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5.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黎某解決甲公司拖欠工資問題的途徑有哪些?

六、(本題22分)

案情:經工商局核準,甲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由乙公司供應加工木材1萬噸。不久,省林業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新建木材加工企業必須經省林業局辦理木材加工許可證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登記,違者將受到處罰。1個月后,省林業局以甲公司無證加工木材為由沒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處以30萬元罰款。期間,省林業公安局曾傳喚甲公司人員李某到公安局詢問該公司木材加工情況。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省林業局的處罰決定。

因甲公司停產,無法履行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貨款并賠償損失,甲公司表示無力支付和賠償,乙公司向當地公安局報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為由將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刑事拘留,1個月后,張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張某被釋放。張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公安局以未經確認程序為由拒絕張某請求。張某又向檢察院提出賠償請求,檢察院以本案應當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此種情形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為由拒絕張某請求。

問題: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何確定本案的地域管轄?

2.對省林業局的處罰決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資格?為什么?

3.甲公司對省林業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

4.省林業公安局對李某的傳喚能否成為本案的審理對象?為什么?李某能否成為傳喚對象?為什么?

5.省林業局要求甲公司辦理的木材加工許可證屬于何種性質的許可?地方性法規是否有權創設?

6.對張某被羈押是否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為什么?

7.公安局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8.檢察院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七、(本題26分)

材料:2007年以來,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造成了深刻影響,面對法院執行中被執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執行和解難度增大等新情況、新問題,最高法院在《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在金融危機沖擊下,為企業和市場提供司法服務,積極應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三保’方針的貫徹落實提供司法保障,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例一:2007年8月,同升市法院判決張某償還同升市外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稱“外貿公司”)2億元人民幣。近1年時間,張某未按時履行義務,且下落不明。外貿公司遂向同升市法院申請執行。

同升市法院執行法官李某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張某除一些變現難度大且價值不高的財產外,尚持有上市股票ZX科技3000萬股,遂進行了查封。當時股票的市值每股僅3元多,如拋售可得9000余萬元。李法官綜合分析市場大勢,認為ZX科技不僅近期會有送股,而且還有上漲可能,主張股票升值后擇機出售。李法官的這一想法得到了同升市法院及其上級法院的一致支持,也取得了外貿公司的同意。

此后1年多時間,ZX科技先后2次送股,被查封的股票數量達到了4000多萬股,股值上漲到7元多。李法官請示法院領導后,速與證券公司營業部交涉以當時市場價格強制賣出股票,所得錢款足以支付被執行人張某所欠本金及利息。

例二:2007年6月,中都市法院陸續受理了湘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湘妃公司”)等單位申請執行太平洋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稱“太平洋公司”)10余起欠款糾紛案,標的約2000萬元。執行法官張某查明,太平洋公司主業是水族館,因經營不善已歇業,除剩有4年期的水族館經營使用權外,已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張法官經過對水族館項目前景謹慎評估后,經請示法院領導,決定在經營使用權上想辦法,敦促被執行人尋找新的投資合作人,盤活資產。張法官主動找到最大債權人湘妃公司,經細致工作,使其接受水族館資產及其經營使用權,以抵償該公司的1500余萬元債權。同時,湘妃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款項給法院,由法院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經張法官努力,還為太平洋公司找到一家私營企業注入資金,使太平洋公司重新煥發了生機。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執行中還采取了“債權入股”或“債轉股”等靈活執行措施,社會上形象地將此表述為“放水養魚讓魚活”。但對于執行法官涉入股市、推動企業運作等做法,網上時有質疑,法院內部也不無疑慮。

問題:

1.從正確把握案件執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效統一的角度,評價法院(法官)在案件執行中的上述做法。

2.結合法理學和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原則,對案件執行中的上述做法進行分析。

答題要求:

1.運用法理學及部門法知識作答;

2.觀點明確,邏輯嚴謹,說理充分,層次清晰,文字通暢;

3.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請按提問順序分別作答,總字數不少于500字。

2011年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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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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