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材料的來源
立案的材料是指啟動立案程序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基本情況,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報案、控告、舉報。這是立案材料最主要的來源。這里所說的報案是指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和單位向司法機關報告、揭發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包括公民和單位)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司法機關控訴、告發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并要求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行為。舉報是指公民或單位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人和事,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報告的行為。
2.犯罪人的自首。犯罪人的自首,也是立案的材料來源之一。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之后,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的行為。自動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施以強制措施時而自動投案的。自動投案,一般應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檢察或審判機關主動投案。但對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信投案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3.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材料。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種立案材料的來源。這種立案材料,可能是公安、檢察或者審判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犯罪事實或犯罪分子的材料;可能是公安機關在日常的社會治安保衛工作中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線索材料,如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線索,走私集團的活動線索,交通肇事等等;也可能是檢察機關在進行其他檢察業務工作,如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的犯罪事實材料。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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