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與保險
國際海上貨運的主要運輸方式
1.班輪運輸(提單運輸)
2.提單的法律性質
3.提單的分類: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直達提單、轉船提單和聯運提單;運費預付提單和運費到付提單。
4.提單與保函(裝運港、目的港)
目的港承運人和提貨人之間的保函——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也分善意和惡意而效力不同)
5.三大提單公約
(1)海牙規則
a.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適航義務(適航、適貨、適員);管貨義務;不做不合理繞航義務
b.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和免責(重點:管船過失問題——不完全過失責任)
《海牙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不論承運人或船舶,對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都不負責:
(a)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雇傭人員,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義務。
(b)火災,但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災難、危險和意外事故。
(d)天災。
(e)戰爭行為。
(f)公敵行為。
(g)君主、當權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檢疫限制。
(i)托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為或不行為。
(j)不論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罷工、關廠停止或限制工作。
(k)暴動和騷亂。
(l)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m)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點、性質或缺陷引起的體積或重量虧損,或任何其它滅失或損壞。
(n)包裝不善。
(o)嘜頭不清或不當。
(p)雖克盡職責亦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點。
(q)非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或者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傭人員的過失
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這條免責利益的人應負責舉證,證明有關 的滅失或損壞既非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亦非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傭人員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
適用范圍
在締約國簽發的提單、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在締約國簽發的提單、自一個締約國港口起運、首要條款、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在締約國簽發的提單、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備選卸貨港在締約國、首要條款、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3.租船運輸(當事人意思自治)——租船合同
(1)程租(航次租船合同)——滯期費、速遣費
(2)期租(定期租船合同)——停租條款
(3)光船租賃
國際海運保險
1.海上風險與貨損
“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的區別;貨損之承擔
2.委付與代位求償
實際全損、推定全損——委付
代位求償
3.保險責任
(1)平安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
(2)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水漬險+ 一般附加險
(4)附加險:一般附加險(偷竊、提貨不著、混雜沾污、淡水雨淋、短量、碰損破碎、串味異味、受潮受熱、鉤損、滲漏、包裝破裂、銹損)
特別附加險、特殊附加險(戰爭險和貨物運輸罷工險)
(5)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發貨人的責任引起的損失;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和費用;戰爭和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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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