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國內法的制度。1948年產生在美國,目前形成美、日、德三種模式。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種政府保證,其保險人不僅具有政府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常與政府間投資保證協定密切聯系,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民間保險的本質區別。
1、保險人。實施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有政府機構、政府公司或公營公司,政府機構作為保險人。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由通產省貿易局承辦,政府公司作為保險人。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作為本國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兼具公私兩重性,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實施保險業務。德國是由聯邦政府作為法定保險人,德國信托與監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險公司(二者均為國營公司)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
2、保險范圍。投資保險的范圍僅限于政治風險。各國通常對外匯險、征收險、戰亂險予以承保,有些國家還承保營業中斷險。
3、投保人。是指依法有資格申請海外投資保險的投資者。在美國,投保人包括具有美國國籍的公民;其資產至少95%為美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團所有的外國公司。在日本,投保人為進行海外投資的日本國民或法人。
4、投資保險的對象。在美國,合格投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海外投資須經東道國事先批準同意;必須是新投資;只限于與美國訂有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只限于經美國總統同意實行保險、再保險、保證的在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投資。
5、投保程序。根據各國規定,合格投資者若想獲得投資保險,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海外投資者開始投資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
(2)審查批準。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主要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對合格者予以批準。
(3)簽訂保險合同。申請獲批準后,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繳納保險費。
(4)支付保險金。承保范圍內的風險事故發生后,由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
(5)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向投資者支付保險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于保險事故對東道國所享有的索賠權及其他權益,如所有權、債權。美國、德國依據雙邊投資保證協定行使代位求償權,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與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相聯系,因此只有投資者用盡當地救濟手段后,保險機構才依據國際法的外交保護權原則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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