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要條件: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
2.反傾銷調查;商務部可以接受申請調查,也可以自主決定立案調查。
3.反傾銷調查分為初步裁定和終局裁定兩個階段。
4.有下列情形,終止反傾銷調查:申請人撤銷申請;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傾銷幅度低于2%;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可忽略不計;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
5.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
初步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其數額不得超過初步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實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個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長至9個月。在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商務部可以建議但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不接受價格承諾建議,不妨礙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是否接受價格承諾,由商務部決定。商務部認為價格承諾能夠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商務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應出口商請求,或商務部認為有必要,商務部接受價格承諾后繼續進行調查并作出否定的傾銷或損害的終局裁定,價格承諾自動失效;作出肯定的傾銷和損害裁定的,價格承諾一直有效。出口經營者違反價格承諾,商務部可立即恢復反傾銷調查;根據現有最佳信息,可決定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并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違反價格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終局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符合公共利益。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反傾銷稅稅額不得超過終局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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