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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發表時間:2013/12/6 1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2013司法考試民法:精神損害賠償范圍。2013年司法考試即將開始,同學們都在緊鑼密鼓的復習當中,國家司法考試網的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司法考試資料,祝各學員復習順利。

中國于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賠償解釋》)中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國家司法考試網)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被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在此規定中,對于民事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方式等作了相關規定: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注意,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需要在侵權訴訟中一并提出,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一直是存在爭議的。 (國家司法考試網)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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