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12/5 11:20:1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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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審法院審理繼承糾紛上訴案時,發現一審判決遺漏另一繼承人甲。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多選第80題)
A.為避免訴訟拖延,二審法院可依職權直接改判
B.二審法院可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C.甲應列為本案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D.甲應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答案】BD
【考點】一審案件遺漏訴訟參加人的處理
【解析】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民訴意見》第183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民訴意見》第54條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據此可知,甲應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2.關于仲裁調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多選第81題)
A.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結果制作裁決書
B.對于事實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職權進行調解
C.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經當事人、仲裁員在協議上簽字后即發生效力
D.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先行調解
【答案】AD
【考點】仲裁調解
【解析】選項A正確。《仲裁法》第51條第2款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選項B錯誤。根據《仲裁法》第51條第1款的規定,仲裁調解的啟動有兩種:一是仲裁庭依職權進行調解,二是當事人自愿調解。對于仲裁庭依職權調解的案件,即使事實不清楚也可以調解,法條并沒有限制仲裁庭先行調解的案件要限于事實清楚。
選項C錯誤。《仲裁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據此可知,仲裁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選項D正確。《仲裁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關于再審程序的說法,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多選第82題)
A.在再審中,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原則上法院應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訴
B.在再審中,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原則上法院應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發回重審
C.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案件時,經法院許可原審原告可撤回起訴
D.在一定條件下,案外人可申請再審
【答案】CD
【考點】再審程序
【解析】選項A、B錯誤。《審監程序解釋》第3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選項C正確。《審監程序解釋》第35條規定,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時,一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當同時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據此可知,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案件時,經法院許可原審原告可撤回起訴。
選項D正確。《審監程序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3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據此可知,在一定條件下,案外人可申請再審。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