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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刑事訴訟法

發表時間:2013/11/28 16:5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的概念,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淵源,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與任務。
理解: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刑事訴訟法與法治國家,刑事訴訟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疇。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狹義與廣義的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的淵源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 刑事訴訟與法治國家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與任務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懲罰犯罪與保障**** 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訴訟效率
第四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范疇
刑事訴訟目的 刑事訴訟價值 刑事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職能 刑事訴訟構造 刑事訴訟階段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與特點。
理解:《刑事訴訟法》固定的主要基本原則的含義、內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基本原則的規定,這些原則的理論基礎和思想內涵。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基本原則概述
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四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基本內容
第五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六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基本內容
第七節 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基本內容
第八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的基本含義
第九節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基本內容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體現這一原則的規定
第十節 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十一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的六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及處理
第十二節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基本要求:
了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與組織體系以及各種訴訟參與人的概念。
理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質以及各種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訴訟權利。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以及主要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刑事訴公中的專門機關
公安機關的性質、組織體系、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人民檢察院的性質、組織體系、職權 人民法院的性質、組織體系、職權
第二節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的概念、分類 當事人的概念、條件、范圍、訴訟權利 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概念、范圍 被害人的概念、特點、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自訴人的概念、特點、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訴訟地位、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概念、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法律對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位被害人的特別規定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圍、職責、訴訟權利、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權限 刑事代理與辯護的區別 辯護人的概念、訴訟地位、責任 證人的概念、特點、條件、不能作證的情況、證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 簽定人的概念、特點、條件、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翻譯人員的概念、條件、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第四章 管 轄
基本要求:
了解:管轄、立案管轄、審判管轄的概念。
理解:劃分立案管轄、審判管轄的根據和原則。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立案管轄、級別管轄、地區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專門管轄和特殊情況管轄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的概念 立案管轄的劃分依據 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監獄和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轄權競合的處理
第二節 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的分類 級別管轄 地區管轄 專門管轄 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第三節 特殊情況的管轄
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
第五章 回 避
基本要求:
了解:回避的概念和意義、回避的種類。
理解:回避的適用人員、回避的理由、回避的決定機關或人員。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回避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回避的理由、種類與適用人員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種類 回避的適用人員
第二節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間 回避的申請、審查與決定 回避決定的復議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基本要求:
了解:辯護、辯護權、辯護制度、自行辯護、法律援助辯護、委托辯護、拒絕辯護、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辯護制度的意義,辯護人的范圍,辯護的種類,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辯護人的權利,辯護人的義務,刑事代理的種類。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辯護與代理的規定,辯護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辯護制度概述
辯護 辯護權 辯護制度 辯護制度的意義
第二節 我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辯護的種類 自行辯護的概念 委托辯護的概念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法律援助辯護的概念、種類、適用階段及適用情形 辯護人的范圍與人數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 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的權利 辯護人的義務 拒絕辯護 辯護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第三節 法律援助制度
(參見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第四章第七節)
第四節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的含義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自訴案件的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的代理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中的代理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訴訟代理人的責任 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代理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第七章 刑事證據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實物證據、言詞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有罪證據、無罪證據、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概念。
理解: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屬性和意義,證據裁判原則,自由心證原則,各種證據的特點和相互間的區別,理論上對證據分類的依據及間接證據的特點和運用,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原則的要求和意義,刑事證據規則的基本內容。
熟悉并能夠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共犯口供的適用,證人的保護制度,間接證據、傳來證據、言詞證據等運用規則,證明責任原理及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審查判斷證據的任務、標準和對各種證據的審查判斷。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刑事證據的概念和基本屬性
刑事證據的概念 刑事證據的基本屬性 刑事證據的意義 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刑事證據的種類
證據的法定形式 物證的概念、特點、收集程序 書證的概念、特點、與物證的區別聯系及收集程序 證人證言的概念、特點、收集程序 證人的資格及證人保護 被害人陳述的概念、特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概念、特點、審查判斷 共犯口供的適用 鑒定意見的概念、特點與運用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概念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概念與特點 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
第三節 刑事證據的分類
刑事證據分類的概念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劃分標準與運用 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的劃分標準與運用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與運用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 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規則
第四節 刑事證據規則
刑事證據規則的概念、意義及分類 關聯性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自白任意規則 傳聞證據規則 意見證據規則 補強證據規則 最佳證據規則
第五節 刑事訴訟證明
刑事訴訟證明的概念 證明對象的概念、內容 證明責任的含義 證明責任的分擔 證明標準的概念、內容

第八章 強制措施

基本要求:
了解:強制措施的概念與特點,適用強制措施的原則和應當考慮的因素。
理解:五種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或者條件、適用機關、審批程序和執行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強制措施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強制措施概念
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與與特點 適用強制措施的原則和應當考慮的因素 公民的扭送
第二節 拘傳
拘傳的概念和特點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拘傳的適用對象、主體與程序
第三節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概念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取保候審的決定、申請、執行、解除與期限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法義務的處理
第四節 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概念 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 監視居住的決定、執行、解除與期限、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以及違法義務的處理
第五節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區別 刑事拘留的適用情形 拘留的決定、執行和期限
第六節 逮捕
逮捕的概念 逮捕的適用對象 逮捕的權限 逮捕的批準和決定程序 逮捕的執行程序 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 逮捕的變更、撤銷或解除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
基本要求:
了解: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意義。
理解: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當事人資格、提起和審判程序、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前提、損失的物質性,以及物質損失同被告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 司法解釋中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人和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特殊規定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與方式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格式與內容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四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組織、受理和準備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調解與審判 附帶民事訴訟的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的內容與格式
第十章 期間、送達
基本要求:
了解:期間和送達的概念。
理解:法定期間的規定、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恢復以及送達的種類。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期間和送達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期間
期間的概念 期間和期日的區別 法定期間的種類和內容 期間的計算單位和方法 特殊情形下期間的計算 期間的重新計算 期間的恢復
第二節 送達
送達的概念 送達的種類 送達回證
第十一章 立 案
基本要求:
了解:立案的概念、特征,立案監督的概念。
理解:立案的材料來源,立案的條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監督制度。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立案程序的規定。
第十二章 偵 查
基本要求:
了解:偵查、偵查權、偵查程序的概念,各種偵查行為的概念,偵查終結的概念,補充偵查的概念,偵查監督的概念。
理解:偵查的任務,偵查工作的原則,偵查的司法控制,各種偵查行為的法定程序,偵查終結的條件和處理程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程序,補充偵查的種類,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申訴、控告程序,偵查監督的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偵查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偵查、偵查權、偵查程序的概念 偵查的任務 偵查工作的原則 偵查的司法控制
第二節 偵查行為
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詢問被害人的程序) 勘驗、檢查(勘驗、檢查的概念 勘驗、檢查的種類和程序) 搜查(搜查的概念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概念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程序和要求) 鑒定(鑒定的概念 鑒定的程序和要求) 辨認(辨認的概念 辨認的程序) 技術偵查(技術偵查的概念 技術偵查的程序和要求) 通緝(通緝的概念 通緝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節 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概念 偵查終結的條件和處理(偵查終結的條件 偵查終結的處理) 偵查羈押期限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權限 偵查終結后的處理
第五節 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的概念 補充偵查的種類(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
第六節 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申訴、控告
申訴、控告的范圍 申訴、控告的受理及處理
第七節 偵查監督
偵查監督的概念 偵查監督的范圍 偵查監督的途徑和措施
第十三章 起 訴
基本要求:
了解:起訴、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及出庭支持公訴、提起自訴等概念。
理解:刑事公訴的一般理論,提起公訴的任務和意義,審查起訴的內容、程序,提起自訴的程序特點。
熟悉并能夠運用: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條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起訴書的制作,自訴狀的制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起訴的概念和意義
起訴的概念(刑事起訴概念 公訴與自訴的概念) 起訴的意義 刑事公訴的一般理論 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犯罪追訴機制
第二節 提起公訴的程序
審查起訴(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 審查起訴的內容 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審查起訴的期限) 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條件 起訴書的制作和移送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訴(不起訴的概念 不起訴的種類 不起訴的程序 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不起訴決定書的制作與宣布)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第三節 提起自訴的程序
提起自訴的條件 提起自訴的程序 自訴狀的內容和格式
第十四章 刑事審判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審判的概念,各種刑事審判模式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審判各項原則的概念,審級制度的概念,審判組織的概念。
理解:刑事審判的特征、任務和意義,我國刑事審判模式的改革,各項審判原則的內容,兩審終審制,審判組織的組成和運行。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審判相關原理。
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一審程序的概念,第一審程序的分類,公訴案件庭前審查的概念,反訴的概念,簡易程序的概念。
理解: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內容,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簡易程序的內容,判決、裁定、決定的區別。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判決、裁定、決定的制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第一審程序概述
第一審程序的概念 第一審程序的分類
第二節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公訴案件庭前審查(審查的內容和方法 審查后的處理 審查的期限)開庭審判前的準備(開庭前準備工作的內容、程序)法庭審判 [開庭的程序 法庭調查的程序(量刑事實 強制證人出庭程序 鑒定人出庭)法庭辯論的程序(量刑辯論 公訴詞與辯護詞的制作) 被告人最后陳述 評議和宣判 人民法院對不同案件的裁判 (量刑理由)]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 拒絕辯護 法庭秩序 (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及程序)法庭審判筆錄 延期設立(情形 程序)中止審理(情形 與延期審理的區別)終止審理(情形 與中止審理的區別)第一審程序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活動的監督
第三節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反訴的條件及與其自訴的關系)
第四節 簡易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審判組織形式的簡化 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 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第五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
判決(概念 特點 判決書的制作要求和內容) 裁定(概念 適用裁定的情形 與判決的區別 裁定書的格式與內容) 決定(與判決、裁定的區別)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審程序的概念,上訴與抗訴的概念,全面審查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概念。
理解:上訴、抗訴的主體范圍、理由、期限,全面審查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內容,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程序和審理后的處理,二審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和自訴案件的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第二審程序的規定,上訴狀、抗訴書的制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上訴和抗訴的概念(提起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機制 上訴的概念 抗訴的概念) 上訴、抗訴的主體(上訴的主體 抗訴的主體) 上訴、抗訴的理由(上訴的理由 抗訴的理由) 上訴、抗訴的期限(上訴的期限 抗訴的期限) 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上訴的方式與程序 抗訴的方式與程序) 上訴狀、抗訴書的內容與制作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全面審查原則及內容 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內容)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開庭審理的方式和程序 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要求 不開庭審理的方式和程序) 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的處理(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改判 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的次數) 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 對自訴案件的處理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四節 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 違法處理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不同情形的報請復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的處理)
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理解:死刑立即執行的核準權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核準權,報請復核的要求,復核后的處理方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申訴的概念。
理解: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范圍,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和方式,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第二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申訴與上訴的區別 申訴的期限 申訴的提出、受理及審查處理)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認定事實上的錯誤 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決定再審 指令再審 決定提審 提出抗訴)
第三節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
再審立案 重新審判的程序(再審 提審 開庭審理的情形 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不得加重刑罰的情形 開庭前的工作 提押、中止執行及強制措施 審理程序 中止審理與終止審理) 重新審判后的處理重新審判的期限
第十九章 執 行
基本要求:
了解:執行程序的概念。
理解:執行的依據,執行機關,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執行的變更程序,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程序,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執行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執行概述
執行的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執行機關(人民法院 監獄 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節 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執行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的機關和期限 執行死刑的場所和方法 執行死刑的具體程序 執行死刑后的處理)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 管制、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及交付執行對緩刑罪犯的考察與處理) 剝奪政治權利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 罰金、沒收財產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 無罪和免除刑罰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 一審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執行)
第三節 執行的變更程序
死刑執行的變更(停止執行死刑 暫停執行死刑 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情形 停止執行死刑程序的啟動 停止執行死刑后的審查、處理)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變更(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對死緩犯執行死刑) 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概念 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對象、適用情形 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程序) 減刑、假釋(減刑、假釋的程序 適用特殊情況假釋的核準程序)
第四節 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
對新罪、漏罪的處理 發現錯判和對申訴的處理
第五節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
對執行死刑的監督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對執行刑罰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法律依據。
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和特點。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砝院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 公安部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分案處理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 及時原則 和緩原則
第三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
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準確出生日期 由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承辦 訴訟工作的全面性和細致性(社會調查報告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別的訴訟權利(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嚴格限制強制措施的適用 區別對待的起訴政策(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相對和緩的辦案方式
第二十一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和解的概念。
理解: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刑事和解適用案件范圍。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和解的程序規則。
考試內容: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刑事和解適用案件范圍 刑事和解的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法律依據。
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基本特點。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法律依據
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所適用的案件范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沒收對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階段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管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公告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裁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上訴、抗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終止 救濟措施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強制醫療程序的概念、意義。
理解:強制醫療程序的特征。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醫療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
理解: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范圍,涉外刑事訴訟所適用的法律,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制度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范圍 涉外刑事訴訟所適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涉外刑事訴訟原則與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關系 適用中國刑事法律和信守國際條約相結合的原則 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并承擔訴訟義務的原則 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外國籍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辯護或代理的原則)
第二節 刑事司法協助
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 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8年1月19日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釋 [1998]23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通過 1998年l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21次會議修訂) 高檢發釋字[1999]1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和第四百零七條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高檢發研字[1999]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
(2010年12月28日) 法發[2010]6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998年5月11日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6月13日) 法發[2010]20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6月13日) 法發[2010]20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9年8月4日發布) 公通字[1999]39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2010年10月1日) 高檢會[2010]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2000年l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釋[2000]47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檢會[2010]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9次會議通過 2010年1月11日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0]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l477次會議通過 2010年1月l2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法釋[2010]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010年9月l3日發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發[2010]35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2006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8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法釋[2006]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9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8日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6]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4次會議通過 2007年2月27日公布 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法釋[2007]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9次會議通過 2011年4月25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6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6日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1]3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8次會議通過2011年10月14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1]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5次會議通過 2008年12月24日公布 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法釋[2008]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
(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8次會議通過 2010年2月10日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0]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 2001年4月4日公布 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法釋[2001]9號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5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68次會議修正 自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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