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
(2)破產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2、債務人危害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后果
(1)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可以撤銷的行為:
A 無償轉讓財產的;
B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C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D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
E 放棄債權的
(2)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已經具備了破產原因的情況下,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管理人可主張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3)無效的行為
A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B 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3、取回權
(1)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人享有取回權,但重整期間占有的別人的財產也不能取回,因為不利于企業(yè)的重整。
(2)交運途中的貨物,債務人沒有付清全部貨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該運輸途中的標的物。
4、破產抵銷權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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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