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發動
(1)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
(2)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重整期間的財產管理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1)管理人監督下的債務人自行管理(須法院批準)。
(2)管理人負責及債務人參與的管理。
3.重整期間營業保護的特別規定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3)取回權受到限制。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4)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5)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程序的提前終止
有兩個原因:
(1)繼續重整存在重大障礙: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2)未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5.重整計劃的表決通過
(1)分組表決。有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收債權組、普通債權組。涉及出資人權益的,應設出資人組表決。
(2)每組都通過,重整計劃通過。
(3)每一組內,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6.重整計劃的批準
(1)法院對通過的重整計劃的審查批準。
(2)強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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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