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封建社會后期的法律思想 宋朝對人民思想加強統治,理學的興起,且有反理學的改革家
第一節 理學的興起及影響 一.興起
1. 理學是一種學術思潮,在封建社會后期占據統治地位
來源:考試大 2. “理”是宇宙的最高主體和萬物的本源
3. 源于唐朝中后期的韓愈(“道統論”)和李翱(“性善情惡說”)
4. 程浩,程頤為奠基人:“理”,“氣”,“道”,“器”
5. 朱熹繼承二程的體系,是當時封建社會經濟政治的反映,是儒道佛三家互相斗爭、互相融和的結果
二.影響
在完善封建正統的同時,也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進行總結和提高,完成了正統思想的哲理化,人也是理和氣的結合,理在人性上表現的是“天地之性”,氣在人性上表現為“氣質之性”,理存在氣當中但理義是氣的主宰和支配,氣中含有人欲,這種人欲有使人這惡的危險性,圣人、君主沒有人欲之私,因而有統治的資格,君主是理在人間的代言人,他代天行事,誰違背君主就是違背天理,統治者的統治措施:德、禮、政、刑,根本目的:根除人欲,恢復天理(存天理,滅人欲),刑罰作用有限,最終還是要靠教化
對封建社會后期法律思想的影響:
采集者退散 因為刑罰被說成“存天理,滅人欲”的正義手段,所以統治者就不再忌諱嚴刑
封建倫理道德觀念獲得理學理論外衣后,增加了迷惑性和欺騙性,它嚴重禁錮著勞動人民的精神活動,壓抑了中國人的權利觀念,也遏制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第二節 朱熹 一.變法、改革主張
本文來源:中大網校網 認為宋朝已陷入危機,必須改革,變法的指導思想就是綱常明教,要以仁義為先,改革的根本方法是改變人心,首先要改變君主的心術,要限制君主獨斷專行
三個建議:加強宰相和諫官的職權;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議,聽取大臣意見;通過加強地方權力來制約君主權限。但最根本的是加強君主的個人道德修養
二.德禮政刑、相為終始
對德與禮,政與刑的內部關系進行闡述,探討四者的外部關系且將其納入“存天理,滅人欲”的軌道
采集者退散 德:心理上的道德品質;禮:道德規范和倫理觀念,包括貫徹培植倫理觀念的禮教、教化;德是禮的依據,禮是德的保障
政:法律制度、行為規范;刑:刑罰措施,使法律得以實現的一種強制力量;政是刑所依據的標準,而刑是政實現的保障
作為統治方法,它們都是天理的產物,從本質上是一樣的,但在具體運用過程又有輕重本末的差別;德禮為本,政刑為末;四者相互依存,形成了一個循環
氣稟最厚:導之以德;厚:齊之以禮:薄:導之以政;最薄:齊之以刑(然尚有為惡之心)
三.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
出于鎮壓農民起義和鞏固統治階級內部的目的;在執法過程中無必要從輕從寬;刑越輕,人民越容易犯上作亂;主張輕刑的原因——
(1) 看問題片面:知犯人可憐,不知被傷人更可憐
(2) 當時的執法者多受佛教投應說的蠱惑
(3) 執法者對恤刑本義的曲解,恤刑指有罪的人得以處罰,無罪的人不得處罰,罪疑之輕
原則:
(1) 反映在刑罰上主張恢復肉刑(“殘其肢體,全其生命”),增強刑罰的威懾力
mining4africa.com考試就到中大網校 (2) 反映在訴訟程序上提高訴訟效率和審判質量,選拔和培養
司法官吏
(3) 在審判當中另一個反映是嚴格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傳統的德治很難奏效
存天理,滅人欲:
(1) 發展到以理殺人的最魁禍手應該是統治階級,理學家并沒有把所有物質欲望都算作人欲(“飽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2) 發展到以理殺人并非只對勞動者,也包括統治者在內(統治者加強自身修養,走內圣外王之路
(3) 理學的天理人欲論在提升中國知識分子人格、涵養民法氣節方面具一定積極意義(“學者須是革盡人欲,復盡天理,方始是學”)
第三節 黃宗羲 中大網校-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wangxiao.cn) 一.背景(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家)
風云變幻的動蕩社會;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萌芽;出現了市民階層,形成了一股新的力量;人身依附關系較為減弱,市民文學產生;黃宗羲反封建的法律思想較完備,含較多民主思想;父親參與東林黨(諷議朝政,裁量人物);《明儒學案》,《明夷待訪錄》
二.法律思想
1.反對君主專制,主張限制君權
(1)“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從君權神授入手,以朦朧的天賦人權思想論證;人人都有自私自利的本性,所以天下有許多公害沒有人管,因此大家推舉產生君主,君主產生的宗旨是為了興公利、除公害,后來的君主把天下之利盡歸于己,把天下之害盡歸于人,而且把天下看作自己莫大的產業,還要使他的子孫受益無窮;實際上是一種君權民授的觀點
(2)“天下為主,君為客”:三代以前的君民關系如上,君權即君主對民眾所承擔的責任,君主恰恰以勤勞、辛苦千萬倍于民眾受到大家尊重,后世君權被看成莫大產業而非責任,君主不再關心公眾利益而是如何通過鞏固至尊地位來滿足自己需要,這時君民關系轉變為“君為主,天下為客”的局面,這種現象違背設君之道,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限制君權
(3)限制君權的措施:
本文來源:中大網校網 ① 君臣共治,“君與臣,名異而實同”,
職責都是治理天下,君臣關系是基于人民需要產生的共事關系,不同于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父子之間的尊卑關系,反對愚忠,基于治理天下的責任而共事,君臣應為師友關系,對君主的錯誤應勇于提出
② 重設宰相職位,與君主分享統治權,地位與君主不相上下,宰相有自己的行政衙門,是行政首腦,加強宰相權力以制約君主專制,宰相不傳子而傳賢(君主傳子不傳賢),可以用傳賢的宰相來制約不傳賢的君主
③ 學校議政,學校不僅培養人才,而且是“治天下之具”,強制使學校成為社會輿論的中心,起到監督政府機構,表達民意的作用,每月初天子和百官聽太學校長講課,天子和百官就弟子之列,太學校長直言不諱地談論政治得失,地方相同;學校實際上為督察機構,有人將其看作代議制的雛形
④ 地方分治,分封有利于地方發展,郡縣制有利于國家統一,兩者結合,加大地方權力,包括軍權、財權、行政管理權、人事任免權,充分發揮地方獨立性和自主性,使君主有所顧忌,不也為所欲為,所采取的辦法已放棄了用倫理道德去教育,約束君主內心的傳統,而主張通過建立現實的制度來解決;對未來的構想與時代的潮流趨于一致
2.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法律為天下人公利而設;讓天下人共享天下的財富;天下之法的特點是“藏天下于天下”;一家之法是藏天下于筐篋之中;為君主設法,法律無論如何嚴密,仍然會生亂
3.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治法和治人有機結合,治法是基礎,在此之上才能產生真正的治人;這種治法是良法,是立法為公的天下之法;治國首要問題是制定一部體現公利、保障人民平等享有私有財產、追求私利的良法;反映了資本主義時期市民階層的利益和要求
4.提倡富民、利民、工商皆本的經濟立法思想
在經濟上,通過法律制度確保人民私有權及國計民生的穩定,私有財產權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并不是天賦人權,要解決財產問題首先要解決土地問題;主張重新確立土地制度,具體上把全國土地按質量分為五等,將土地分給無地的農民,使農民都有維持生計的工具;主張改革稅率,使獲得土地的人不會因高額稅率而債臺高筑又喪失土地;改變
稅務局收不斷累進增加的惡性循環;主張只保留地稅、地租;想通過稅收的法律制度來限制君主無限制的剝削,來實現土地上的民主主義;但并未考慮可操作性,是帶有空想色彩的平均主義的改良
他是第一個提出工商皆本的中國思想家,認為古人的“崇本抑末”中的“末”是供帝王享受的奢侈品及一些鋪張習俗,是浪費,所以稱為“末”,而工商是推動生產、富國利民的事業,所以皆為根本,要求政府旅途放任工商業
三.特點 鮮明的時代特色
1. 對封建君主專制的批判突破了自然經濟的觀念,是從商品經濟觀念出發進行的(交換不發達的人身依附到交換發達的私己主義)
從人身依附的觀念來批判封建統治實際上不能突破自然經濟,只是封建主義的異端思想,他的思想是資本主義萌芽在意識形態的反映,從私己主義觀念出發來批判封建統治,突破了自然經濟的觀念而表現出民主啟蒙的特性
2. 一反傳統的儒家思想,認為私與利是人與生俱有的本質;公然宣稱人性自私,并以私與利作為論述的武器;人性自私,圣人和帝王也同樣如此,君主僅是維護在每個人私利基礎上的公眾利益,所以是公仆,君主專制的不合理之處就在于君主的自私自利妨礙了老百姓的私利,合理的為“天下為主君為客”,理想的法制為天下之法,理想經濟制度是農工商業共同發展;貴不在君主,賤不在草莽
3. 無論是對封建君主以及法制進行批判,或者是對其理想社會的描述,無不盛贊古代(三代)表明其思想具有濃厚的空想性;但必須指出的是,他贊揚古代,并不是要復古,他的復古主張只是他否定現實的一種手段,實際是“托古改制”,這種現象在封建社會后期新興的資本主義勢力還沒有發展到足以給思想發展以決定性的影響之前是不足為怪的,明清社會內部商品社會雖有所發展,但是兩千年的封建基礎盤根錯節,使得當時社會不能給思想家提供更多的東西,當新文化自身內容尚未找到獨立的表現形態時,不得不求助于古代的權威,在復興古學的形態下,尋求革新,啟蒙思想家之所以將目光投向古代,還因在古代文化中還蘊含著許多加改造就可以為其所用的東西,所以他們盡量尋找利用古代思想,一方面可以為自己涂上一層保護色,另一方面可以作為一面旗幟來號召、團結、爭取民眾
4. 受中國傳統思想影響根深蒂固,因此其思想既帶有濃厚的民族特色,也帶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
他的法律思想的中心是立法為公,在主觀上,他是以代表天下所有人的身份看看問題,拋開所有的自私性,但他的法律思想中的民主性與西方近現代民主意義不完全相同,民治方面人民的權力十分有限,雖然也主張人民有權推翻暴君,統治者須了解民意,但代議、政黨、選舉等從未提到;雖然強調法治以及一種類似憲政的政治,但仍把實行根本大法的責任寄托在人君身上,這一點與傳統儒家士大夫是完全一樣的,改革因自上而下推行,與儒家相同
進步思潮缺乏穩固的思想基礎
第四節 改良派康有為 一.變法的理論依據
1.《公羊三世說》: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三個階段(據亂世;升平世;太平世)(小康;大同)
2.《進化論》:人類社會必然由據亂世到升平世到太平世;據其估計,當時中國正處于由據亂世向升平世過渡的階段,所以中國應通過變法維新趕上西方社會達到升平世,然后創造條件向太平世過渡;這三個階段只能是循序漸進的;一方面是要改造清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另一方面是反對社會革命;反對封建正統的“天不變,道亦不變”及“變器不變道”的早期改良思想,提出了全變的主張(外國勢力太猖狂,要兼采中西變法)
二.主張君主立憲
專制政體以國為私,一人掌握政權,應由立憲國代替。適用君主立憲的原因:
1. 在中國當時的情況下只能實行君主立憲,而不能實行民主共和,君主立憲適用于升平世,而民主共和適用于太平世
2. 當時中國最根本的問題是反對以國為私,而實現以國為公。君主立憲即可實現以國為公
3. 君主立憲與民主共和在實質上是一樣的,不同之處是君主立憲有一個虛君。贊賞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西方國家強大的原因在于三權分立。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中,最重視立法權,特別強調議會國會的作用。有沒有國會被其看作是否為公的標志
4. 主張民權,但反對通過革命實現民權,只能循序漸進
三.法律進化和大同理想
人都有競爭之心,但又有合群之性,圣人君主非上天所指定而是由群眾選舉產生來擔任公共保全事物,其產生是隨社會進化而產生的,并且目的是為了公眾利益。法律產生也分據亂世、升平世和太平世三個階段
據亂世,法律由保護人民變為壓抑不平之法,失去了其原本的意義,由帝王進行統治,人民不完全享有公權,施行的歧視婦女與種族的法律,社會上存在犯罪現象,而且刑罰殘酷,審判遲緩,
升平世,社會制度和法律都進一步,國家依然存在,但實行君主立憲或民主共和制,社會上還存在私有財產,但人民都享有公權和私有財產權利,除非萬不得已,這種權利不得限制和剝奪,貴族階級仍然存在,各國仍有自己的法律,但對罪犯不施酷刑,審判迅速,有辯護制度(以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藍圖)
太平世,無國家,無帝王,無家庭,無財產,全世界只有一個公政府,人們享有充分人權,全世界遵守統一公法,沒有犯罪,人還會犯錯,但只需教育和罰款,禁游惰,禁獨尊,禁競爭,禁墮胎(既向往資本主義制度同時希望避免其弊端)
犯罪原因:(1)貧窮,主張從救貧入手,不能單靠嚴刑以待之(2)家庭親屬關系的存在,會發生撫養、爭分財產等訴訟糾紛,有夫妻關系的存在,就有爭色爭欲的存在,甚至刑事犯罪(3)君長爵位名份的存在,產生爭奪(4)私有財產的存在,產生財產和債務糾紛
消除“九界”:國、級、種、類、家、產、亂、苦、界
從實現男女平等開始,男女平等各自獨立是天賦人權
堅守君主立憲法,主張保皇;對促進思想進步有不可磨滅的作用
第五節 孫中山 一.法治與民主相結合
民權主義是核心,是政治的根本;目的在于推翻君主專制,建立民主共和;對內封建社會人民的權利盡數被剝奪,對外清政府媚外賣國,使中華民族遭到前所未有的危機。清法律是鎮壓人民保護專制的工具。由平民革命以建立國民政府,即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所有國民有參政權,議會以公民公舉之議員組成,總統由民選產生。《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用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制度的滅亡和民主共和制的產生,確立了主權在民的思想,建立資產階級共和。這是他的民主與法治相結合的體現
二.主權憲法學說
這是孫中山法律思想中最重要的內容;是總結了中外法治歷史經驗提出來的,將西方憲法理論同中國實際結合
1.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規定了政權的構成和人民的權利
2. 論證制定憲法與建立民主共和國的關系,有了良好的憲法才能建立一個真正的共和國家
3. 總結了歐美各國憲法,參酌中國固有的考試和檢察制度,形成了五權憲法的理論
五權分立:在歐美各國形成的司法、行政和立法三權之外另立考選權和糾察權;認為三權分立易出現議會專制
4. 為擴大直接民權,提出了權能分治理論
兩種力量:政權,管理政府的力量,享有的主體是人民,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否決權;治權,由政府享有,實際上即五權。兩者并不對立,而是統一的,人民掌握政權是為了造成一個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政府行使治權是通過職能上的分工合作實現統治以確保人民的政權,所有權能分治是實行五權分治的保障
社會存在三種人:先知先決(治權),后知后決(政權),不知不決(只可聽從訓導,無權力)
由于治權凌駕于政權之上,所以往往可能在民主的旗幟下而采取專制,這是一重大缺陷
三.利用法律保護民權,革除社會陋弊
1. 確認各族人民平等,享有選舉、參政、居住、言論、出版、集會、信仰自由等權利;強調婦女和男子享有法律上平等的權利;五族共和的民族平等思想(漢、滿、蒙、回、藏)
2. 保護人民的人身自由權(禁止買賣人口、販賣華工;改變主奴關系,代之以雇主、雇人的關系)
3. 保護人民的財產權(“財產之重,等于生命”)
4. 通過法律主張禁煙、禁賭
四.主張建立資產階級民主的司法制度
強調司法為獨立機關(司法獨立),法官考核;禁止刑訊、體罰;不該有網刑;審級制度(四級三審制);主張建立律師制度,保護當事人的辯護權
較改良派有明顯的革命性和民主性,所以影響較深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