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條件下的收養是相對于一般條件下的收養而言的。收養法首先規定了一般條件下的收養。收養法在規定了上述一般條件下的收養的基礎上,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條件下的收養。如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孤兒和殘疾兒童以及收養繼子女等。之所以稱他們是特殊條件的收養,是因為他們不受某些一般收養條件的限制。
一、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收養
《收養法》第7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二)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三)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
二、孤兒和殘疾兒童的收養
《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三、繼子女的收養
《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二)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三)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四)收養1名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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