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個層級,第一級:中央級。第二級:省級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第三級:設區的市,省級的市和自治州。第四級:縣級單位,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第五級:鄉、鎮、民族鄉。
2.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處理,主管部門,(1)全國人大。(2)國務院。(3)省級人民政府。解決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是由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來處理,不能作出決定,他只是處理機關,作處理決定的只能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和全國人大。
①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特別行政區的成立;
②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劃界限的變更,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要變更;
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③省、自治區、直轄市政: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變更行政區域界線。(記兩頭)
邊界爭議處理事項及程序步驟主要包括:①爭議雙方政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②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首先應進行協商解決;③經協商為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將各自的解決方案并附邊界地形圖,報上級人民政府處理;④上級人民政府受理后,先應有同級民政主管部門組織調解,經調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民政部門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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