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權的法律適用
一、一般侵權行為
(一)《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4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二)關于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民通意見》第187條: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如果兩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選擇適用。
二、產品責任侵權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5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三、侵犯人格權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6條:通過網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權
(一)《海商法》第273條: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權
《民用航空法》第189條: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識產權侵權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0條: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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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