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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為人的多次舉動是一罪還是數罪問題,即涉及罪數問題。一罪還是數罪判斷標準:原則上以犯罪構成為標準,同時考慮刑法的特殊規定:
(1)對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為能否進行一次評價?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就以一罪論處。如對于幾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幾次實施的相同財產犯罪等,可以進行一次評價,即累計犯罪數額作為一罪論處。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不能以一罪論處。如一次盜竊犯罪與一次詐騙犯罪,不能累計其犯罪數額作一罪處理。
(2)對一個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能否包含對另一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就以一罪論處。如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存在兩個犯罪行為,一是盜竊行為,二是信用卡詐騙行為,但對其中的盜竊行為的法律評價能夠包含對信用卡詐騙行為的法律評價,僅以盜竊罪一罪論處即可(參見刑法第196條第3款)。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不能以一罪論處。例如,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然后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僅評價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就不能包含對保險詐騙行為的法律評價,反之,僅評價為保險詐騙,就不能包含對殺人、傷害行為的評價,故應認定為數罪。
(3)是否只對一個法益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就以一罪論處。例如,前述盜竊他人財物后又毀壞的,由于實質上只侵犯了一個財產權,故以一罪論處。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可能成立數罪(還要聯系其他情況考慮)。
(4)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與連續性?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就可能成立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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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