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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國外犯,簡單說,就是發生在我國領域之外的犯罪,這類犯罪實際上包括三類:
(1)中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犯罪(屬人管轄)
【相關法條】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知識要點】
中國人在國外實施犯罪,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無條件適用我國刑法,其他人犯輕罪(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中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護管轄)
【相關法條】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知識要點】
適用條件:
第一,所犯之罪侵犯我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
第二,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屬于重罪(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犯罪地法律也認為是犯罪。
(3)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各國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如販毒、洗錢)(普遍管轄)
【相關法條】 第九條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知識要點】
適用條件:
第一,必須是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犯罪;
第二,我國締結或參加了公約,聲明保留的除外;
第三,我國刑法將這種行為也規定為犯罪;
第四,罪犯出現在我國境內。
注意:
1.國際公約或條約的內容必須被轉化為國內刑法的規定,但可能罪名不同;即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條約的內容不能成為法院判案的依據(有別于民事案件)。
2.理解國內刑法的要件不能也不應該受制于國際條約或者國際公約的規定,例如對劫持航空器罪的理解(本罪對象的范圍)。
(4)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
【相關法條】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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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