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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35

發表時間:2014/1/15 11:30: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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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學:法的價值之秩序

法學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會秩序。它表明通過法律機構、法律規范、法律權威所形成的一種法律狀態。由不同的人所組成的社會要得以維系其存在與發展,就必須確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類秩序的形成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種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會的有序狀態。因此,法律總是為一定秩序服務的,也就是說,在秩序問題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務于秩序的問題。所存在的問題僅在于法律服務于誰的秩序、怎樣的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為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因為:首先,任何社會統治的建立都意味著一定統治秩序的形成。沒有秩序的統治,根本就不是統治。因為在一片混亂之中,統治者的權力根本就無法行使,自然也就無法建立有效的社會管理模式。因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務就是確保統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對于法律來說,無疑是基本的價值。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質決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秩序是人們社會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結構、過程或變化模式,它是人們相互作用的狀態和結果。任何時代的社會,人們都期望著行為安全與行為的相互調適,這就要求通過法律確立慣常的行為規則模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法律、規則、秩序可以成為同義詞。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基礎。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價值表現,同樣也需要以秩序為基礎。因為沒有秩序,這些價值的存在就會受到威脅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沒有現實意義了。

當然,秩序雖然是法的基礎價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須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為其目標。也就是說,如果秩序是以犧牲人們的自由、平等為代價的,那么這種秩序就不是可欲的秩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而言,現代社會所言的“秩序”還必須接受“正義”的規制。相對來說,秩序主要關系到社會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難以涉及社會生活的實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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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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