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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6

發表時間:2014/2/7 13:33: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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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第四十五條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合并審理:

(一)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一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審理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案件,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書面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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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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