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調查
1.反傾銷調查機構——商務部。涉及農產品反傾銷的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2.反傾銷調查的發起。反傾銷調查有兩種發起方式,即申請發起和主動發起。
(1)申請發起(主要方式)——指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支持申請的國內產業在產品的數量上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條件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總產量的50%以上;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以上。
滿足此兩個條件,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商務部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通知有關出口國政府。
(2)主動發起——指在特殊情況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的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可以自行決定立案調查。
3.反傾銷調查立案。反傾銷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
4.調查方式。調查機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5.初步裁定。經過初步調查之后,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就傾銷、損害作出初裁決定,并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并予以公告。
6.終局裁定。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商務部應對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做出終裁決定,并予以公告。
7.反傾銷調查期限。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調查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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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