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設用地是指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等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其與一般建設用地相比,用地時間短,審批手續相對簡便。
1.臨時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臨時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2.臨時建設用地的限制。土地管理法對臨時建設用地作了以下限制性規定:
(1)必須按照臨時使用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3)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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