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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10

發表時間:2014/4/8 16:10:1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死刑 【相關法條】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知識要點】

死刑,又稱極刑、生命刑,即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我國對死刑的基本態度是:保留死刑、堅持少殺、慎殺。

(一)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只有對分則條文明文規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處死刑。

【經典考題64】(2009年試卷二第8題)為謀財綁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種情形下不應當判處死刑?

A.甲綁架并傷害被綁架人致其殘疾的

B.乙殺死人質后隱瞞事實真相向人質親友勒索贖金10萬元的

C.丙綁架人質后害怕罪行敗露殺人滅口的

D.丁控制人質時因捆綁太緊過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刑法分則規定了死刑的法條的理解問題。

第239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按照該規定,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以及殺害被綁架人的(結合犯),都判處死刑,同時并處沒收財產。本題要點就在于判斷4個選項是否屬于這兩種情形。

A選項中甲成立綁架罪與故意傷害罪(重傷),數罪并罰,不適用第239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甲不應當適用死刑。

B選項中乙的行為屬于"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屬于綁架罪結合犯的情形,應當適用死刑。

C選項中丙的行為也屬于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應當適用死刑。

D選項中丁的綁架行為過失致被害人死亡,屬于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的情形,應當適用死刑。

本題正確答案為A。

(二)應當把握死刑規定的精神,即對于罪行極其嚴重而且非殺不可的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限制死刑適用的兩種對象

1.刑法第49條第一款:不得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適用死刑:

(1)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

(3)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4)在羈押期間已經懷孕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不應適用死刑;

(5)不能為了判處死刑而強制懷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產。

【活學活用104】(2010年卷二第9題)甲女因搶劫殺人被逮捕,羈押期間不慎摔傷流產。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訴。對甲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104

A.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B.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可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C.不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因甲并非被強制流產

D.不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因甲并非在審判時摔傷流產

本題正確答案為A

【活學活用105】(2007年試卷二第4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對這一規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關押期間人工流產的,屬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B.關押期間自然流產的,屬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C.不適用死刑,是指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但可適用死緩

D.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緩

本題正確答案為C

2.刑法第49條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意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內容,主要是增加了針對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犯罪限制適用死刑的規定。其要點是:

(1)“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而非犯罪的時候。所以,即使犯罪的時候不滿七十五周歲,但只要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原則上就不能判處死刑。

(2)注意例外情形: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活學活用106】下列情形,不能判處死刑的是(  )

A.甲(17周歲)故意殺害張某的

B.乙(女,21歲)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但在羈押期間流產的

C.丙(生于1936年4月5日)在2010年11月11日毒殺被害人張某,次年案發,于2011年5月6日進入審判程序的

D.丁(77周歲)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殺害李某的

答案ABC

(四)不得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死刑。

(1)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審,即基層人民法院不得判處被告人死刑。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以及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五)不得任意采用死刑執行方法。"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六)死刑緩期執行

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特殊執行方式。

1.死緩的法律后果問題:

首先,執行死刑的條件是在二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其次,減為無期徒刑的條件二年期內是沒有故意犯罪;

第三,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二年期間不但沒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

刑法修正案八對第五十條做了修改,原有條文是:"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修改要點有:

一是將"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是增加了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注意: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2.對"故意犯罪"的理解:

(1)上述故意犯罪,應作限制解釋:嚴重的故意犯罪;

(2)故意犯罪需要經過法院審判才能確定;

(3)執行死刑的情形也需要二年期滿之后才執行;

(4)故意犯罪與重大立功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

(5)犯新罪不執行死刑的應當數罪并罰,重新決定死緩考驗期(新的判決確定之日開始起算)。

3.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汁算。

【活學活用107】(2004年試卷二第14題)孫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孫某在勞動時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對孫某應當如何處理?

A.其所犯之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立即執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年期滿后執行死刑

C.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D.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題正確答案為C。考點提示:孫某實施的是過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注意D選項的表述,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表述,死緩考驗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應減為25年有期徒刑。但是即使改變以后,也不影響本題的答案,因為本案不存在重大立功的情形。

【活學活用108】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根據上述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犯罪分子甲在死緩執行期間,在勞動中違反操作規定,致使他人死亡的,如果查證屬實,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應該執行死刑。

B.該條文中的"查證屬實"是指由犯罪分子的執行機關調查清楚。

C.本條中的犯罪分子只要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即使之前存在重大立功的,也要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D.如果犯新罪不需要執行死刑的,應當數罪并罰,重新決定死緩考驗期,即死刑緩期執行2年的考驗起從新的判決確定之日開始起算。

本題正確答案為D

【活學活用109】關于主刑,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管制、拘役的執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其刑期都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起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次日起計算。

B.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被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C.對于死刑案件,無論是哪一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D.甲(女,19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逮捕,并在羈押期間流產,由于證據不足予以釋放。后來發現新的證據再起訴的,根據案件情節,可以判處其死刑。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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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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