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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國際法考點10

發表時間:2014/2/18 14:46: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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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交機關

(一)國家中央外交機關(略)

(二)外交代表機關

1.使館和外交代表

(1)外交關系與使館的建立;

(2)使館的職務

a代表,即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

b保護,即于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

c談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國與接受國政府進行各項事務的談判和交涉;

d調查和報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各種情況,向派遣國政府作出報告;

e促進,即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之友好關系,及發展兩國間之經濟、文化與科學關系。

此外,使館還可在接受國允許的情況下,代行領事職務或受委托保護第三國及國民在接受國的利益。

(3)使館的組成和等級

由使館館長、外交人員、行政技術人員及服務人員組成。

使館館長分為大使、公使、代辦三個等級,因館長級別不同,使館相應地分別稱為大使館、公使館和代辦處。

大使是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級使節。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也享有高于其他兩級館長的禮遇。

公使是由國家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第二級使節,享有與大使相同的職權,禮遇上稍遜于大使。

代辦是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使節,他代表本國及外交部與接受國辦理外交事務。

臨時代辦不同于代辦,他是在使館館長(大使或公使或代辦)因故不能理事或空缺時,被委派暫代館長職務的外交人員。

外交人員是具有外交職銜的使館人員。包括參贊、外交秘書、武官、隨員。

行政和技術人員包括譯員、工程師、行政主管、會計等;服務人員包括司機、修理工、清潔工等。

(4)外交代表的派遣

使館人員由派遣國任命。派遣國派遣使館館長和武官之前,應先將其擬派人選通知接受國,征得接受國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館其他人員可以直接委派,一般無需事先征求接受國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國國籍的人或第三國國籍的人為使館外交人員,仍須經接受國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國可以拒絕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國使館人員,無需向派遣國說明理由。法律 敎育 網

對于使館館長及外交人員,接受國可以隨時不加解釋地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對于使館的其他人員,接受國可以宣布其“不能接受”。

使館館長開始執行職務視為使館職務的開始,我國一般為館長正式遞交國書的日期。

二、外交特權與豁免

(一)使館的特權與豁免

1.使館館舍不得侵犯。使館館舍指供使館使用和供使館館長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屬之土地。使館館舍不得侵犯表現在:

(1)未經館長許可,接受國官吏不得進入,即使送達文書。公約甚至未對諸如火災、流行病等緊急情況作例外的規定;

(2)接受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對館舍加以特別保護,使其免受侵入或損害,并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尊嚴和安寧的事情;

(3)使館館舍及設備,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2.使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使館檔案及文件無論何時,亦不論位于何處均屬不得侵犯。“不論何時”,包括兩國發生武裝沖突或斷絕外交關系時在內。

3.通訊自由

(1)接受國應允許使館為一切公務目的的自由通訊,并予保護;

(2)使館為了通訊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郵袋及明密碼電報在內,但非經接受國同意,不得裝置并使用無線電發報機;

(3)使館來往公文不可侵犯;

(4)接受國對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并應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傳遞;

(5)外交信差人身不可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

(6)外交郵袋可托交預定在準許入境地點降落的商業飛機機長傳遞,但機長不能視為外交信差。

4.使館免納捐稅

使館免納的捐稅、關稅包括:使館所有或租賃之館舍,免納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為其提供的特定服務應付之費用如水、電、煤氣費等,不在免除之列;使館辦理公務所收的規費及手續費免征一切捐稅;使館公務用品準許入境并免除一切關稅扣除了貯存、運送及類似的服務費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課征。

5.使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自由

6.使用派遣國的國家標志。

(二)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國不得對外交人員進行人身搜查、侮辱、拘禁、逮捕,即使觸犯了接受國法律,也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而不能采取逮捕或扣留的方式;接受國對外交人員應特示尊重,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對外交代表加以保護,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到侵犯。

2.寓所、文書、信件、財產不可侵犯。

3.管轄的豁免。

(1)對接受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

(2)對民事和行政管轄也享有豁免;

民事和行政管轄的例外情況有:①關于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但代表派遣國為使館用途置有的不動產不在此列;②以私人身份參與繼承事件的訴訟;③關于外交代表于公務范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此外,外交代表主動提起訴訟,就不能對與主訴直接相關的反訴主張管轄的豁免;

(3)外交人員的享有的豁免是管轄豁免,有關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4)免除作證義務。但在一定條件下,如某一外交人員為某一案件的目擊者,此事又不涉及到使館,經派遣國同意,外交官也可出庭作證。

(5)外交人員管轄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放棄,而且放棄必須是明示的。個人無放棄的權利。

4.某些方面免稅和免驗。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私人用品入境時免征關稅,而且其私人行李免受查驗。

5.其他特權和豁免。外交人員免于適用接受國所施行的社會保險辦法,并免除一切個人勞務和各種公共服務;免除軍事募捐、征用等軍事義務。

例題:甲乙兩國都是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締約國。趙某為甲國派駐乙國的商務參贊。在乙國任職期間,趙某遇到的下列哪些爭議可以由乙國法院管轄?

A.趙某以使館的名義,向乙國某公司購買一棟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訴

B.趙某在乙國的叔叔去世,其遺囑言明將一棟位于乙國的樓房由趙某繼承,但其叔叔之子對此有異議,而訴諸法院

C.趙某工作之余,為乙國一學生教授外語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約按時輔導該學生,該學生訴諸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D.趙某與使館的另一位參贊李某,因國內債務問題發生糾紛,李某試圖將此糾紛訴諸乙國法院解決

【答案】BC

(三)外交人員管轄與豁免的適用范圍

適用人員的范圍:

除使館館長與外交人員外,與外交人員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亦享有與外交人員相同的特權與豁免;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及與其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亦享有特權和豁免,但有限制和修改:其執行職務范圍以外的行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時所輸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納關稅及其他課征;其行李不免除海關查驗。使館的服務人員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僅具有以下優遇:就其執行公務的行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報酬免納捐稅;免于適用接受國所施行的社會保險辦法。

時間:進入接受國國境就任時起或經商定的其他時間。

(四)使館及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人員的義務

注意:使館館舍不得用于與使館職務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

A.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B.不得干涉接受國內;C.使館館舍不得用于與使館職務不相符的其他用途;D.與接受國洽談公務按程序辦理;E.不為私人利益從事專業或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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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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