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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犯與危險犯
侵害犯:將對法益的現實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
危險犯:將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
在我國,危險犯與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體情形而言。例如故意殺人既遂是侵害犯,故意殺人未遂是危險犯;114條的放火罪等是具體的危險犯,115條是侵害犯。
2.具體的危險犯與抽象的危險犯
危險犯分為具體的危險犯與抽象的危險犯。
具體的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在司法上以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
抽象的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例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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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