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淵源的概念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效力淵源,也就是指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即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各種類別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各國法的淵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習慣、法理、國際協定和條約。
二、法的淵源的歷史發展
法的淵源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不同的歷史類型的法的淵源有所不同,而同一歷史時期或同一歷史類型的不同國家的法的淵源也不盡相同。
奴隸制社會初期,法律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為主。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習慣、宗教教規、道德規范和判例。到奴隸制社會的中后期,開始出現成文法。
封建制社會,法的淵源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兩種。中國封建制法最有代表性、發展最完備的是唐朝,成文法的表現形式各種各樣,有律、令、格、典、科、比、例等。
資本主義社會,法的淵源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其正式淵源一般包括制定法、判例以及授權立法等。此外,在資本主義國家中,還存在非正式意義的法的淵源,包括權威性的法學著作、正義、公平等原則、道德準則和習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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